1、 Q/FQRS 福 建 中 盛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FQRS 0004S2019 代替 Q/FQRS 0004S2016 水磨米粉 2019-10-23 发布 2019-11-21 实施 福建中盛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FQRS 0004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进行制定,其中
2、,铅限量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FQRS 0004S2016。本标准与 Q/FQRS 0004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理化指标;重新规定了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本标准由福建中盛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中盛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长标。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FQRS 0004S2016。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RS 0004S2019 1 水磨米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磨米粉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外购大包装水
3、磨米粉(系以籼米或粳米为原料,经浸泡、磨浆、压滤、烘干加工制成)为原料,经分装制成的小包装非即食水磨米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应符合 GB 2715 及供应商备案有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有光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状态,闻其气味 状态 呈细腻、疏松的粉状,
4、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霉味、酸味及其他不良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 g 16.0 GB 5009.3 灰分(以干基计),g/100 g 0.60 GB 5009.4 细度150 m(100目)筛通过率,%95 GB/T 5507 含砂量,%0.05 GB/T 5508 磁性金属物,g/kg 0.005 GB/T 5509 脂肪酸值(KOH),mg/100 g 85.0 GB/T 551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RS 0004S2019
5、2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 0.2 GB 5009.12 3.5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真菌毒素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GB 5009.22 3.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7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3.8 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
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从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 6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2 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4.3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QRS 0004S2019 3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
7、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细度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4.4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应在该批产品中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仍有不符合项时,则判该
8、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号的规定。5.1.2 产品运输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和地址、规格、数量等。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产品预包装采用复合食品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防潮。5.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箱体必须牢固,胶封应结实。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严禁抛掷、重压。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清洁的库房内,避免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严禁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或水分较高的物品混贮。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产品的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