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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ZJX 0002 S-2021 蛹虫草肉桂发酵饮品.pdf

1、 展青霉素福 州 佳 萱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FZJXQ/FZJX 0002S-2021蛹虫草肉桂发酵饮品2021-01-06 发布2021-02-06 实施福州佳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Q/FZJX 0002S-2021I前前 言言 为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中污染物限量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的规定制定,其中铅的限量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微生物限量

2、指标按照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规定制定,致病菌限量指标按照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的规定制定,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按照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制定;感官要求、pH、可溶性固形物、氨基态氮指标是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GB 2760的规定。标准中试验方法直接引用了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福州佳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福州佳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家煊。本标准于2021年01月06日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X 0

3、002S-2021 1蛹虫草肉桂发酵饮品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肉桂发酵饮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豆饼或其他豆制品、饮用水为原料,经一种食用菌菌种(包括茶树菇菌种、羊肚菌菌种、松茸菌种以及可用于普通食品的食用菌菌种)发酵、灭菌制成的发酵液,再配以以蛹虫草、肉桂为原料,经常规提取工艺制得的液体,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甜菊糖苷、磷脂、黄原胶、食品用香精,经浓缩、调配、灌装、灭菌、包装而制成的蛹虫草肉桂发酵饮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

4、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产品中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应呈本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均匀一致 组织形态 乳浊状混悬液,静置后有可摇匀的沉淀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pH 5.59.0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

5、0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X 0002S-2021 2氨基态氮,g/100g 0.05 3.4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L 0.3 GB 5009.12 3.5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6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7101 的规定,致病菌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3.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

6、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8食品添加剂要求 3.8.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8.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9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试验方法 4.1感官检验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50 mL无色透明的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4.2理化指标 4.2.1pH 按GB 5009.237的规定方法检验。4.2.2可溶性固形物、氨基态氮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检验。4.3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检验规则

7、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X 0002S-2021 35.1组批规则 以同一次配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生产包装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 在检验外部包装后,按每批总箱数中的3随机抽取,然后再从每箱中抽取2瓶,但每次抽样数量不得少于18瓶。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5.3产品检验 5.3.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2出厂检验 产品应由公司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pH、可溶性固形物、氨基态氮、净含量、菌落总数、

8、大肠菌群。5.3.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工艺或配方有改变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供需双方有质量异议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其它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对该批留样产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签、标志应符合GB

9、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有关规定,还应标注“本品添加了蛹虫草,婴幼儿、儿童及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包装 6.2.1内包装 内包装材料玻璃瓶应符合YBB 00272002-2015或YBB 00032005-2015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的要求,或采用符合其他国家食品安全相应要求的包装材料,封口严密,不漏气。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FZJX 0002S-2021 46.2.2外包装 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封口胶带粘贴牢固、平整,并保证箱内产品完好。6.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6.4贮存 产品应放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无异味处,不得与有毒害、有腐蚀、有恶臭、易挥发等物品混储,不得露天堆放,禁止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货物底部应垫有高度为100 mm的不透水材料。7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24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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