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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SN 0002 S-2021 杨梅果酒.pdf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GSNQ/GSN 0002S-2021代替Q/GSN 0002S-2017杨梅果酒2021-05-30 发布2021-06-30 实施广广东东广广三三农农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020027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6月30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GSN 0002S-2021I前前言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订。本标准代替Q/GSN 0002S-2017杨梅果酒。本标准与Q/GSN 0002S-2017杨梅果酒相比,主要修改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本标准由广东广三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广三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蓝野、钟瑞敏、刘学轩、宋燕青。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Q/GSN 0002S-2017。Q/GSN 0002S-20211杨梅果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杨梅果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杨梅鲜果、白砂糖、酵母、亚硫酸氢钠为原料,经验收、清洗、打浆、调糖度、巴氏灭菌、接菌种、发酵、过滤、陈酿、除菌过滤、灌装密封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杨梅果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3、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T 4789.2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

4、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255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亚硫酸氢钠GB 313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LY/T 1747杨梅质量等级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产品按含糖量分为以下几类:Q/GSN 0002S-20212a)干型杨梅果酒b)半干型杨梅果酒c)半甜型杨梅果酒d)甜型杨梅果酒4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杨梅鲜果:应符合 LY/T 1747 的要求。4.1.2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和 GB 13104 的要求。4.1.3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要求。4.1.4亚硫酸氢钠:应符合GB 25590的要求。4.1.5以上原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6、 2763的要求。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淡橙红色至棕红色或紫红色性状澄清液体,久置后允许有微量沉淀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糖(以葡萄糖计),g/L干型4.0半干型4.112.0半甜型12.145.0甜型45.1酒精度a(20),%vol7.0二氧化硫残留量,g/L0.4干浸出物,g/L10.0挥发酸(以乙酸计),g/L1.6铅(以Pb计)/(mg/L)0.1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4.4 微生物限量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GS

7、N 0002S-20213表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ancm沙门氏菌500/25 mL金黄色葡萄球菌500/25 mL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4.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5.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取适量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性状,有无杂质,并嗅其气味

8、,辨其滋味。6.2 理化指标6.2.1总糖按GB/T 15038中4.2规定的方法测定。6.2.2酒精度按GB 5009.255规定的方法测定。6.2.3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6.2.4干浸出物按GB/T 15038中4.3规定的方法测定。6.2.5挥发酸按GB/T 15038中4.5规定的方法测定。6.2.6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限量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 4789.25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按JJF 1070 中的要求检验。Q/GSN 0002S-202147检验规则7.1 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须经企业质

9、检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进行检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7.2 出厂检验7.2.1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7.2.2感官要求、总糖、酒精度、净含量为每批产品出厂必检项目,其它项目做不定期抽检。7.3 型式检验7.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及标签。7.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7.4 组批同

10、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和数量抽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全批的不同部分,每批按3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6 判定规则7.6.1出厂检验判定和复检7.6.1.1 出厂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检验合格。7.6.1.2 检验结果中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7.6.2型式检验判定和复检7.6.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次型式检验合格。7.6.2.2 型式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

11、验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检验不合格。7.7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具有资质的、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后,由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判定。8标志与标签8.1 标志储运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包装箱至少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包装规格、生产厂名称、地址。8.2 标签销售包装上应符合GB 7718、GB 275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产地、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号编号、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Q/GSN 0

12、002S-202159包装、运输、贮存9.1 包装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内包装材料采用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包装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9.2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晒、雨淋、受潮、外来污染。9.3 贮存9.3.1 产品应贮存于密封、常温干燥处。产品应放置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密封包装内,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离地10cm以上,应与墙壁保持30cm以上距离,不得直接接触墙壁。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贮。9.3.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期,酒精度低于10.0%vol的杨梅果酒保质期为18个月,酒精度高于10.0%vol的杨梅果酒免于标示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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