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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JH 0001 S-2021 沙棘浓缩植物饮料.pdf

1、 Q/HJH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HJH 0001S-2021 沙棘浓缩植物饮料沙棘浓缩植物饮料 2021-12-18 发布 2022-01-18 实施 广东省好杰宏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好杰宏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发 布 备案号:44010117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2月1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HJH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而制定。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广东省好杰宏生物医药

2、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好杰宏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宏、关伟。本标准首次发布时间为2021 年12月18日。Q/HJH 0001S-2021 1 沙棘浓缩植物饮料沙棘浓缩植物饮料 1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沙棘浓缩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沙棘、桑椹、乌梅、紫苏、蒲公英、枸杞、金银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柠檬酸,经配料、粉碎、浸提、过滤、浓缩、调配、灭菌、灌装、灭菌工艺加工制成沙棘浓缩植物饮料。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

3、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4、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

5、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 Q/HJH 0001S-

6、2021 2 3 3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规定。3.1.2 沙棘、桑椹、乌梅、紫苏、蒲公英、金银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的要求。3.1.3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要求。3.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0 GB/T 12143 铅(以 Pb 计),mg/L 0.25 GB 5009.1

7、2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要求。表 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8、/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注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项 目 要 求 色泽 应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 滋味和气味 应具有本品应有的香味,无异味,无异臭 性状 组织均匀,震荡后应无明显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Q/HJH 0001S-2021 3 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3.6.1 食品添

9、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7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限量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10、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后签发产品出厂报告,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11、、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Q/HJH 0001S-2021 4 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除 3.1 外)的全部项目 6.4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瓶(不少于 1L)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

12、,一份作为留样备用。6.5.2 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8 瓶(不少于 2L)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留样备用。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还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全部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6.4 在保质期内,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

13、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123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根据包装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内包装塑料瓶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GB 4806.5 的要求。7.2.2 外包装材料是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 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10cm,离地10cm 以上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5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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