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 苏 金 桥 制 盐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JSJQ 0022S-2022 富硒食用菌粉日晒海盐 2022-04-08 发布 2022-04-29 实施 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发 布 Q/JSJQ 代替 Q/JSJQ 0022S-2021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2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4-2 8Q/JSJQ 002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JSJQ 0022S-2021日晒食用海盐(富硒)(备案号:322218S-2021)。本标准与 Q/JSJQ 0022S-2021(备案号:322218S-2021)相比,主
2、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企业标准名称,名称由日晒食用海盐(富硒)调整为富硒食用菌粉日晒海盐。修改了富硒食用菌粉的产品执行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格式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和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1.5 mg/kg,严于 GB 27
3、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食用盐”铅限量(以 Pb 计)2.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由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齐欣梅、徐永亮、李晓月。本标准于 2020 年 10 月首次发布;2021 年 8 月第一次修订;2022 年 4 月第二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JSJQ0022S-2020;Q/JSJQ0022S-2021;J S Q BQ/JSJQ 0022S2022 1 富硒食用菌粉日晒海盐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富硒食用菌粉日晒海盐的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
4、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海盐为原料,适量添加富硒食用菌粉,选择性添加碘酸钾,经调配、混合、包装制成的富硒食用菌粉日晒海盐(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盐指标的测定 GB 5009.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
5、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618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 GB/T 13025.7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碘的测定 GB/T 13025.9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铅的测定 GB/T 13025.13 制盐工业通用试验方法 砷的测定 GB 264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碘酸钾 GB 2687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根据产品是否添加碘强化剂,
6、分为加碘富硒食用菌粉日晒海盐和未加碘富硒食用菌粉日晒海盐。4 要求 4.1 原料 4.1.1 食用海盐 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2 富硒食用菌粉 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3 碘酸钾 J S Q BQ/JSJQ 0022S2022 2 应符合 GB 26402 的规定。4.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 具有本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结晶体,味咸,无异味,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理 化 指 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钠(以干基计),g/100g 97.00 碘(以 I 计)a,m
7、g/kg 1833 铅(以 Pb 计),mg/kg 1.5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镉(以 Cd 计),mg/kg 0.5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钡(以 Ba 计),mg/kg 15 总硒(以 Se 计),g/kg 1501000 a:对未加碘产品,其碘含量应小于 5mg/kg,其他技术指标不变,包装应标注“未加碘”字样;对省外地区碘含量按 GB 26878 及当地卫生部门规定执行。4.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 GB 2721 规定执行。5.2 氯化钠 按 GB 5009.4
8、2 规定执行。5.3 碘 按 GB 5009.42 或 GB/T 13025.7 规定执行,以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5.4 铅 按 GB 5009.42 或 GB/T 13025.9 规定执行,以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5.5 总砷 J S Q BQ/JSJQ 0022S2022 3 按 GB 5009.42 或 GB/T 13025.13 规定执行,以 GB 5009.42 规定的方法为仲裁法。5.6 总汞、镉、钡 按 GB 5009.42 规定执行。5.7 总硒 按 GB 5009.93 规定执行。5.8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6
9、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按相同的加工方法生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一批。6.2 抽样 按 GB/T 8618 中精制盐抽样规定进行。抽取 800g 以上样品,混匀后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作为备用样。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由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氯化钠、碘、总硒、净含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附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 产品型式检验包括标准中 4.2、4.3 规定的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10、三个月及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使用备用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6.4.2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对未添加碘强化剂的产品,应标注“未加碘”;对小包装(2Kg)添加碘强化剂产品应贴有碘盐标志。J S Q BQ/JSJQ 0022S2022 4 7.2 包装 与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
11、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污染,运输途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不应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装。7.4 贮存 存放仓库应清洁、干燥,不应与可能对产品造成污染的物品混存。防止雨淋、受潮、产品存放应隔离地面。7.5 保质期 在规定条件下,产品不启封情况下的保质期为 36 个月。附录 A(规范性附录)J S Q BQ/JSJQ 0022S2022 5 富硒食用菌粉质量要求 A.1 原料及工艺 以食用菌(银耳除外)为载体,经发酵培养将培养基中含有的亚硒酸钠转化为有机态硒,再经选剔、修整、干燥、粉碎、包装制成的富硒(有机硒)食用菌粉。A.2 感官指标 应符合
12、表 A.1 的规定 表 A.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形态 干燥的粉末,无结块、无霉变、无虫蛀。气 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香气,无异味。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A.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A.2 的规定 表 A.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硒(以 As 计),mg/kg 90 170 有机硒占总硒质量百分比,w/%98 水分,g/100g 12 灰分,g/100g 8.0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镉(以 Cd 计),mg/kg 0.5 铅(以 Pb 计),mg/kg 0.9 总汞(以 Hg 计),mg/kg 0.1 二氧化硫残留量及其他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