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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LFS 0005 S-2020 香辛料调味品.pdf

1、Q/JLFS晋 江 联 发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JLFS 0005S2020代替 Q/JLFS 0005S-2019香辛料调味品2020-03-10 发布2020-04-09 实施晋江联发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JLFS 0005S2020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代替了 2019 年 08 月 01 日已备案的备案号为 0595350319S-(2019)的企业标准 Q/JLFS0005S-2019香辛料调味品。本标准与 Q/JLFS 000

2、5S-2019香辛料调味品相比,有以下变化:修改了试验方法;修改了保质期的表述。本标准于 2020 年 03 月 10 日发布。本标准由晋江联发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晋江联发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文体。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FS 0005S20201香辛料调味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调味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胡椒、白胡椒、八角、小茴香、花椒、枯茗(孜然)、肉豆蔻、丁香、桂皮、姜、山奈、芫荽、姜黄、辣椒、草果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大米粉,

3、经选料、配料、混合、粉碎或不粉碎、干燥、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非即食香辛料调味品系列。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

4、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2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5、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产品分类3.1单一香辛料调味品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FS 0005S202023.1.1单一香辛料添加大米粉辅料的分装产品:孜然粉、白胡椒粉、黑胡椒粉、花椒粉、辣椒粉、八角粉。香辛料含量85%。3.1.2单一香辛料不添加辅料的块状产品(不粉碎):辣椒、八角、桂皮。香辛料含量为 100%。3.2复合型香辛料调味品3.2.1五香粉:桂皮、八角、小茴香、芫荽、花椒、大米粉。香辛料含量85%。3.2.2咖喱粉:辣椒、八角、桂皮、姜、姜黄、大米粉。香辛料含量85%。3.2.3十五香

6、:桂皮、八角、小茴香、丁香、山奈、草果、黑胡椒、肉豆蔻、大米粉。香辛料含量85%。3.2.4椒盐粉:黑胡椒、花椒、食用盐、大米粉。香辛料含量50%。4技术要求4.1原辅材料4.1.1黑胡椒、白胡椒、八角、小茴香、花椒、枯茗(孜然)、肉豆蔻、丁香、桂皮、姜、山奈、芫荽、姜黄、辣椒、草果: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4.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4.1.3大米粉:应符合 GB 2715、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4.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色泽基本一致组织形态呈小颗粒、粉状或块状滋气味具

7、有本品特有的风味,味浓郁辛辣,香味纯正、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 g)14.0总灰分/(g/100 g)椒盐粉其他产品4810酸不溶性灰分/(g/100 g)5.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FS 0005S20203铅(以 Pb 计)/(mg/kg)单一香辛料不添加辅料的块状产品其他产品3.02.04.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4.5.1食品添加剂质量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8、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打开样品包装,将适量内容物置清洁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形态及杂质,品尝其滋味、嗅其气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每批

9、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FS 0005S20204产品抽样按 GB/T 12729.2 规定执行。6.4产品检验6.4.1产品检验分类: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6.4.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

10、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7.2.1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塑料食品袋或玻璃瓶,其包

11、装材料应分别符合 GB 9683 和 GB 17762 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7.2.2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有蓬盖。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运。运输途中应避免挤压、碰撞、日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掷。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库房内,货物应离地、离墙。避免阳光直射和靠近热源。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或潮湿的货物混贮。产品采取先进库先出货的原则。8保质期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JLFS 0005S20205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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