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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FZW 0001 S-2019 常温炖汤制品.pdf

1、Q/LWFJSK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LWFJSK 0001S-2009常温炖汤制品2019-02-20 实施2009-10-23 发布广广州州市市荔荔湾湾区区芳芳记记烧烧烤烤加加工工场场发布发布Q/JFZWQ/JFZW 0001S-20192019-01-20 发布广广州州市市江江丰丰实实业业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卓卓味味家家禽禽加加工工厂厂发布发布备案号:44010398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7日Q/JFZW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

2、由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卓味家禽加工厂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江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卓味家禽加工厂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思凤、游影中。本标准于 2019 年 01 月首次发布。Q/JFZW 0001S-20191常温炖汤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温炖汤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或饮用水和鸡骨(或猪骨、或牛骨)熬制的骨汤为主要原料,配以一种或两种禽肉、畜肉、水产肉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添加或不添加食用菌、水果干、豆类及豆制品、蔬菜(瓜果类、根茎类)、食用藻类、人参,添加或不添加淀粉及淀粉制品(羟丙

3、基二淀粉磷酸酯)、5-呈味核苷酸二钠,经过原料初加工、烫漂、调味(白砂糖、食用盐、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味精)、熬汤、过滤(或不过滤)、灌装、密封、杀菌和外包装而成的炖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1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4、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7酱油卫生标准GB 2719食醋卫生标准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4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

5、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Q/JFZW 0001S-20192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461食用盐GB 7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G

6、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食用小麦淀粉GB/T 8884食用马铃薯淀粉GB/T 8885食用玉米淀粉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QB 1007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NY/T 285豆类NY/T 654

7、绿色食品 白菜类蔬菜NY/T 655绿色食品 茄果类蔬菜NY/T 743绿色食品 绿叶类蔬菜NY/T 744绿色食品 葱蒜类蔬菜NY/T 745绿色食品 根菜类蔬菜NY/T 746绿色食品 甘蓝类蔬菜NY/T 747绿色食品 瓜类蔬菜NY/T 748绿色食品 豆类蔬菜NY/T 901绿色食品 香辛料及其制品NY/T 960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 1049绿色食品 薯芋类蔬菜NT/T 1324绿色食品 芥菜类蔬菜NY/T 1325绿色食品 芽苗类蔬菜NY/T 1326绿色食品 多年生蔬菜NY/T 1405绿色食品 水生蔬菜NY/T 1406绿色食品 速冻蔬菜NY/T 1709绿色食品 藻类及其

8、制品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 年 第 17 号)3技术要求3.1 原辅料的要求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鸡骨、猪骨、牛骨、禽肉、畜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3 动物性水产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Q/JFZW 0001S-201933.1.4 蛋类及蛋制品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3.1.5 食用菌应符合 GB

9、7096 的要求;3.1.6 水果干制品应符合 GB 16325 的要求;3.1.7 豆类应符合 NY/T 285 的要求;3.1.8 豆制品应符合 GB 2712 及 GB 2715 的要求;3.1.9 蔬菜应符合 NY/T 654、NY/T 655、NY/T 743、NY/T 744、NY/T 745、NY/T 746、NY/T747、NY/T 748、NY/T 1049、NY/T 1324、NY/T 1325、NY/T 1326、NY/T 1405、NY/T 1406、NY/T 1045 的要求;3.1.10 食用藻类应符合 NY/T 1709、GB 19643 的要求;3.1.11 人

10、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计委 2012 年 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12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及 GB 13104 的要求;3.1.13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及 GB 2721 的要求;3.1.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15 酱油应符合 GB 2717 的要求;3.1.16 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要求;3.1.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要求;3.1.18 淀粉应符合 GB/T 8883、GB/T 8884、GB/T 8885 及 GB 31637 的要求;3.1.19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 GB 29931 的

11、要求;3.1.20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的要求。3.1.21 以上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香味及滋味、口味纯正,无其他不良气味组织形态应为液体或固液混合体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总砷(以 As 计),mg/kg0.5(含水产制品及其制品的产品除外)无机砷(以 As 计),mg/kg0.5(适用含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产品)铅(以 P

12、b 计),mg/kg0.4铬(以 Cr 计),mg/kg1.0镉(以 Cd 计),mg/kg0.1总汞(以 Hg 计),mg/kg0.05甲基汞a(以 Hg 计),mg/kg0.5多氯联苯bmg/kg0.5六六六,mg/kg0.1滴滴涕,mg/kg0.1固形物,%20(需过滤的产品除外)注:a、甲基汞指标适用于添加了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产品,可先测定总量,当总摄入水平Q/JFZW 0001S-20194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基汞。b、适用于添加了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产品,以 PCB28、PCB52、PCB 101、PCB 1l8、PCB138、PCB153 和 PC

13、B180 总和计。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商业无菌要求。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表 4 的规定。表 4 食品添加剂项目最大使用量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5-呈味核苷酸二钠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3.6净含量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5.1.1 色泽、组织形态随机抽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无异味处,目测其色泽、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

14、并品尝滋味。5.2理化指标检验5.2.1 总砷、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镉按 GB 5009.15 进行测定。5.2.5 总汞、甲基汞按 GB 5009.17 进行测定。5.2.6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进行测定。5.2.7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进行测定。5.2.8 固形物按 QB 1007 进行测定。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检验按 JJF

15、1070 规定进行。Q/JFZW 0001S-201956 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方法在生产线上或成品库中的每组批产品随机抽 3 袋进行检验,每批抽样基数不少于 20 袋。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进行。6.3产品原料入库检验原辅料须经检验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4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合格后才可以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无菌、固形物。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为

16、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f)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为合格产品。6.6.2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7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及判定。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志和标签产品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含人参(人工种植)产品标签按公告增加不适宜人群及食用限量。包装必须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表等。7.2包装7.2.1 产品的包装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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