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其他蒸馏酒安 徽 淼 峰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MFJYQ/MFJY 0001S20192019-07-19 发布2019-08-19 实施安徽淼峰酒业有限公司发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340920190087S备案日期:2019-08-12(有效期3年)Q/MFJY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1.1 标
2、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进行编制。本标准由安徽淼峰酒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显船。本标准于 2019 年 07 月 19 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 3 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FJY 0001S20191其他蒸馏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其他蒸馏酒的术语和定义、分级、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
3、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4、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T 10650鲜梨GB/T 14456.1绿茶 第 1 部分:基本要求GB/T 14456.2绿茶 第 2 部分:大叶种绿茶GB/T 14456.3绿茶 第 3 部分:中小叶种绿茶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
5、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637食用葛根粉GB 31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NY/T 586鲜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3术语和定义其他蒸馏酒以绿茶、鲜桃、鲜梨、淀粉、葛根粉、白砂糖中的一种或者几种为主要原料,加入酵母酒曲,经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蒸馏酒。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FJY 0001S201924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
6、品安全法及 GB 14881 的要求,不得添加非食品物质原料。所有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4.2 原辅材料要求4.2.1 绿茶:应符合 GB/T 14456.1、GB/T 14456.2 和 GB/T 14456.3 的要求;4.2.2 鲜桃:应符合NY/T 586 的要求;4.2.3 鲜梨:应符合GB/T 10650的要求;4.2.4 淀粉:应符合GB 31637的要求;4.2.5 葛根粉:应符合GB/T 30637的要求;4.2.6 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的要求;4.2.7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2.8 其他
7、原辅料应符合相关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4.3 感官要求与检验方法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感官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与外观具有该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GB/T10345香气具有纯正、舒适、协调的香气口味具有醇甜、柔和、爽净的口味风格具有本品应有的风格4.4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vol)257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0.40GB/T10345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1.0固形物/(g/L)0.40氰化物a(以 HCN 计)/(mg/L)7.8GB 5009.36甲醇
8、a/(g/L)1.8GB 5009.266铅(以 Pb 计)/(mg/kg)0.4GB 5009.12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2760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真菌毒素、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2761、GB2762 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注:a氰化物、甲醇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MFJY 0001S201934.6 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按照 JJF1070 的要求检验。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公告的要求。6
9、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规定。7 检验规则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生产、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1.2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总量不少于 1kg(不少于 2 个包装)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为备样。7.1.3 抽样人员将样品与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7.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酒精度、净含量。7.2.2
10、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生产正式批量生产前;b)正常生产后原材料、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指标时;c)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检验要求;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判为不合格产品,且不得复检。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8.1标志、标签8.1.1 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GB2757 和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标注。8.1.2 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 包装、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按照 GB/T 10346、GB 14881 的要求执行。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