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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S 0001 S-2021 焙炒咖啡.pdf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KS Q/KS 0001S-2021 焙炒咖啡 2021-07-01 发布 2021-07-10 实施 咖 氏 食 品(广 州)咖 氏 食 品(广 州)有 限 公 司有 限 公 司 发 布发 布 备案号:44010876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0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KS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咖氏食品(广州)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晓文。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KS 0001S-2021 1

2、 焙炒咖啡焙炒咖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焙炒咖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生咖啡为原料,经清理、焙炒、冷却、磨粉(或不磨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焙炒咖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

3、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GB 5009.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中咖啡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604 生咖啡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生咖啡应符合 NY/T 604、GB 19300 的规定。Q/KS 0001S-2021 2 3.1.2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一级 二级 三级 滋味和气味 香气浓郁,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都很好(杯品一级)香气浓郁,无异气味,品

6、味和口感都较好(杯品二级)香气稍差,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较差(杯品三级)从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50g,置于清洁白纸上,在自然光下观察其色泽及组织形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 外形 色泽 根据焙炒度的不同,要求整体色泽均匀一致 形态 焙炒咖啡豆 椭圆或圆形,颗粒均匀 焙炒咖啡粉 疏松,均匀小颗粒或疏松的粉状,无结块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霉变粒 0.5%(仅限焙炒咖啡豆)GB 19300 附录 A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分,%5.0 GB 5009.3 咖啡因a,%0.8 GB 5009.139 铅(以Pb计),mg/kg

7、0.4(焙炒咖啡豆)0.9(焙炒咖啡粉)GB 5009.12 锡b(以Sn计),mg/kg 250(焙炒咖啡豆)150(焙炒咖啡粉)GB 5009.16 黄曲霉毒素B1,g/kg 5.0 GB 5009.22 赭曲霉毒素A,g/kg 5.0 GB 5009.96 a不适用于已除咖啡因的焙炒咖啡。b仅限采用镀锡薄板材料包装的产品。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a,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a,CFU/g

8、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a,CFU/g 5 1 100 1000 GB 4789.10第二法 a仅限于焙炒咖啡粉。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Q/KS 0001S-2021 3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3.7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9、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5.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等级、同一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3 抽样 产品按生产班次组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数为产品总数的千分之一,不满一千者亦以千计。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4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5.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式生

10、产后,如原料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e)产品长期(三个月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5.6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2 包装 6.2.1 外包装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6.2.2 内包装用的铝塑复合食品包装袋或马铁口铁罐进行包装,铝塑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马口铁罐应符合GB 4806.9的规定。6.3 运输 Q/KS 0001S-2021 4 产品运输时,车、船必须遮盖,避免日晒雨淋,同时要小心轻放,避免剧烈震动,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产品储藏库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堆放时与周围墙壁隔离20cm以外,离地面10cm以上。仓库内的产品,按不同品种和等级分别堆码整齐。7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从生产之日起,产品的保质期以标签标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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