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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BT 0008 S-2021 枸杞桑葚颗粒.pdf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NBT Q/NBT 0008S-2021 枸杞桑葚颗粒 2021-5-8 发布 2021-5-9 实施 深圳宁博堂医药有限公司深圳宁博堂医药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3032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8月19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NBT 0008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范性技术要素的表述符合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 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规定。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

2、0 标准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深圳宁博堂医药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福岭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2021 年 5 月 8 日。Q/NBT 0008S-2021 1 枸杞桑葚颗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枸杞桑葚颗粒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以枸杞、桑椹为原料,以黄精、人参(人工种植)、决明子为辅料,经选材、粉碎、混合、制颗粒、通风晾干、包装主要工艺制成的枸杞桑葚颗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3、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

4、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

5、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3 技术要求 Q/NBT 0008S-2021 2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桑葚、黄精、决明子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2 枸杞 应符合 GB/T 18672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的规定。3.1.3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国家卫健委(原国家卫计委)2012 年第 17 号公告的要求。3.1.3 蜂蜜 应符合 G

6、B 14963 的规定。3.1.4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 3.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棕色或黑褐色 滋味、气味 具有桑葚、枸杞特有的香味及该产品应有的风味,口味纯正,无异味 性状 颗粒状,干燥、均匀、无吸潮、结块等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6.8 铅(以 Pb 计)/(mg/kg)0.49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表4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7、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酵母,CFU/g 20 GB 4789.15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

8、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Q/NBT 0008S-2021 3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12695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正常光线和室温条件下观察其组织形态、色泽、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检验 5.2.1 总砷 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3

9、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检验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检验项目 包括产品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霉菌和大肠菌群。6.2.2 产品出

10、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更换主要设备;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Q/NBT 0008S-2021 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4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方法:批量在 100 箱以下,随机抽取 6 箱,每箱取样 2 袋,其中

11、 8 袋用于检验,其余 4 袋留样备查。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5.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单位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7.1.2 外包装上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 GB 9683、QB/T 3563 的规定。7.2.2 产品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腐蚀性、有毒及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必须遮盖、防日晒雨淋,装卸时小心轻放,严禁磕碰。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防潮、干燥、低温的库房内,堆放底部用木板垫起,离地面 15cm以上,不得与有毒和污染物混存。7.4.2 在遵守本标准规定的前提下,产品从生产日期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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