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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KJD 0001 S-2022 黑糖味燕麦沙琪玛.pdf

1、 麦 肯 嘉 顿(江 苏)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MKJD 0001S-2022 黑糖味燕麦沙琪玛 2022-02-18 发布 2022-03-19 实施 麦肯嘉顿(江苏)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MKJD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5 7 1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3-1 8Q/MKJD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6

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将铅指标设定为铅(以 Pb 计)0.4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焙烤食品的铅指标值(以 Pb 计)0.5 mg/kg 的规定;将酸价(以脂肪计)(KOH)指标设定为2 mg/g,严于 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中5 mg/g 的规定;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指标设定为0.15 g/100g,严于 GB 709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中0.25 g/100g的规定。本标准由麦肯嘉顿(江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晓

3、波、魏加成、吴健、蔡巧利。本标准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发布。J S Q BQ/MKJD 0001S2022 1 黑糖味燕麦沙琪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糖味燕麦沙琪玛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麦芽糖浆、小麦粉、精炼植物油、鲜鸡蛋、赤砂糖、燕麦片、食用葡萄糖、谷朊粉、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液、复配膨松剂(碳酸氢钠,焦磷酸二氢二钠,磷酸二氢钙,磷酸氢钙)、碳酸氢钠】、麦芽糊精、食用盐、食品用香精为原料,经预处理、和面、静置、压片、切条、油炸、拌糖浆、成型、装饰、切块、包装而成的黑糖味燕麦沙琪玛(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4、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配膨松剂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羰基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 70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52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J S Q BQ/MKJD 0001S2022 2 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0977-2007 糕点通则 GB/T 21924 谷朊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5884 赤砂糖 JJF 1

7、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3.1.2 麦芽糖浆:应符合 GB/T 20883 及 GB 15203 的规定。3.1.3 精炼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4 鲜鸡蛋: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3.1.5 赤砂糖:应符合 GB/T 35884 及 GB 13104 的规定。3.1.6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 GB/T 20884 及 GB 15203 的规定。3.1.7 谷朊粉:应符合 GB/T 21

8、924 的规定。3.1.8 山梨糖醇液: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3.1.9 复配膨松剂:应符合 GB 1886.245 的规定。3.1.10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及 GB 15203 的规定。3.1.11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12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3 燕麦片:应符合 GB 19640 的规定。3.1.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形 外形规整,刀口整齐。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与

9、气味 无异味,有蛋香味及该品种应有的风味。组 织 组织疏松,不松散。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J S Q BQ/MKJD 0001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2 蛋白质,g/100g 7 脂肪,g/100g 30 总糖(以还原糖计),g/100g 3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2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15 羰基价(以脂肪计),meq/kg 20 铅(以 Pb 计),mg/kg 0.4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 GB

10、 7099 的规定。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将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目测产品的色泽、形态、杂质,用刀剖开后,观察内部组织及杂质,仔细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蛋白质 按 GB 5009.5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脂肪 按 GB 5009.6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总糖 按 GB/T 20977 中附录 A 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中

11、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酸价 J S Q BQ/MKJD 0001S2022 4 按 GB 5009.22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7 羰基价 按 GB 5009.23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 按 GB 7099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产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

12、况之一时进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区别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3.1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产品以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的品种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6 袋,不小于 1000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12 袋(瓶),不少于 2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

13、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J S Q BQ/MKJD 0001S2022 5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内附有产品合格证。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曝晒、受潮、受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7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储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300 天。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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