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深圳圳市市美美地地泉泉饮饮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2019-01-19 实施2019-01-18 发布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Q/MDQ 0001 S-2019代替代替Q/MDQQ/MDQ 00010001 S-2016S-2016Q/MDQ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ICS备案号:备案号:4403015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4月15日Q/MDQ 0001 S-2019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将代替原标准 Q/MDQ 0001S2016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本标准与 Q/MD
2、Q 0001S2016 相比较的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理化指标的测定方法;-修改了包装容器应符合的标准名称-修改了产品的保质期;-增加了总砷的测定方法;-修改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名称;-增加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删除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标签、标志的相关要求-增加了理化指标的检测项目本标准由深圳市美地泉饮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深圳市美地泉饮品有限公司起草并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及修订人:张一帆。Q/MDQ 0001 S-2019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的要求。本标准
3、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氯化钾、氯化钙、硫酸锌和硫酸镁,经过滤、反渗透、配料、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包装饮用水(其他饮用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
4、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4生产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感官性状和物理指标GB/T 575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GB/T 5750.7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综合指标GB/T 5750.8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有机物指标GB/T 5750.1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GB/T 5750.11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剂指标GB/T 6682分析实验室用水
5、规格和试验方法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53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192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GB 222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钙GB 255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锌GB 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GB 292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镁QB/T 2357聚酯(PET)无汽饮料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
6、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MDQ 0001 S-2019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氯化钾应符合 GB 25585 的要求。3.1.3硫酸镁应符合 GB 29207 的要求。3.1.4氯化钙应符合 GB 22214 的要求。3.1.5硫酸锌应符合 GB 25579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度/度10浑浊度/NTU1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状态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
7、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要求。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耗氧量(以 O2计)/(mg/L)2.0余氯(游离氯)/(mg/L)0.05四氯化碳/(mg/L)0.002三氯甲烷/(mg/L)0.02溴酸盐/(mg/L)0.01铅(以 Pb 计)/(mg/L)0.01镉(以 Cd 计)/(mg/L)0.004亚硝酸盐(以 NaNO2计)/(mg/L)0.005总砷(以 As 计)/(mg/L)0.01挥发性酚(以苯酚计)/(mg/L)0.00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c/(mg/L)0.3氰化物(以 CN-计)b/(mg/L)0.05总放射性c/(Bq/L)0.5总放射性c/(Bq/L)1仅限于蒸馏法加
8、工的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b仅限于蒸馏法加工的饮用纯净水。c仅限于以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加工的包装饮用水。3.4微生物指标Q/MDQ 0001 S-2019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00大肠菌群/(CFU/mL)500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食品添加剂要求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和表 4 的要求。表 4 食品添加剂项目最大使用量(g/L)氯化钾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硫酸镁0.05氯化钙0.1(以 Ca 计 36mg/L)硫酸锌0.006(以 Zn 计
9、2.4mg/L)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9304 的规定。5试验方法所用实验水应符合 GB/T 6682 的规定。5.1感官要求:按 GB/T 5750.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理化指标5.2.1耗氧量:按 GB/T 5750.7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2三氯甲烷:按 GB/T 5750.1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3四氯化碳:按 GB/T 5750.8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溴酸盐:按 GB/T 5750.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5余氯
10、:按 GB/T 5750.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铅:按照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7镉:按照 GB 5009.15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8亚硝酸盐:按照 GB/T 8538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9总砷:按照 GB 5009.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Q/MDQ 0001 S-20195.3微生物指标5.3.1铜绿假单胞菌:按 GB/T 8538 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食品添加剂指标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5.5净含量:按照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6
11、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6.1.1原料水需经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环节。6.1.2开机生产前应按 GB 5749 对原料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6.1.3食品添加剂应经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1.4食品添加剂每批应按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感官要求检验。6.2组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投料为一批。6.3抽样方法每批随机抽取 6 瓶(罐),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用。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方可出厂。6.4.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铜绿假单胞菌
12、和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它项目作不定期抽检。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在正常情况下,型式检验一般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当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需要进行型式检验。a)正式投产后,更换原料供应商或产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生产过程中需要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产品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上述第 3 章中的内容。6.6判定规则6.6.1出厂检验结果中,感官要求、净含量,如有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如果复检结果
13、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铜绿假单胞菌和大肠菌群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Q/MDQ 0001 S-20196.6.2型式检验结果中,除净含量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净含量有一瓶(罐)的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允许对不合格项加倍抽样复检,但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如果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标志7.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也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年)第 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7.1.2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
14、B/T 191 的要求。7.1.3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7.1.4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7.2包装7.2.1包装应能保证产品在运输、贮存期间产品的卫生质量安全。7.2.2采用聚碳酸酯饮用水罐、聚乙烯吹塑桶、聚酯无汽饮料瓶包装的,其容器应符合 GB4806.7和 QB/T 2357 的要求。7.2.3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7.4.2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通风、干燥、凉爽,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产品不得接触地面,离墙、离地应在 20 cm 以上。7.5 保质期净含量小于 3000mL 包装时,保质期为 12 个月;净含量大于或等于 3000mL 的大包装时,保质期为不超过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