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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SJZ 0001 S-2020 红树莓酒.pdf

1、备案号:QB64/0436S-2020 Q/LSJZ 宁 夏 罗 山 酒 庄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LSJZ 0001S2020 红树莓酒 2020-10-22 发布 2020-10-22 实施 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 发 布 Q/LSJZ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 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罗山酒庄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锋。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LSJZ 0001S

2、2020 1 红树莓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树莓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树莓、白砂糖等为原料,经发酵、澄清、过滤除菌、灌装等工序制成的不同品种的红树莓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77

3、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T 15037 葡萄酒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3.1.2 红树莓等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色 泽 具有该类型红树莓酒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澄清程度 澄清透明,有光泽,无

4、明显悬浮物及沉淀物 香气与滋味 香 气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和清新的酒香 滋味 醇和、舒顺,酸甜谐调,酒体完整 典型性 具有该类型红树莓酒应有的特征和风格 Q/LSJZ 0001S2020 2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20)/%vol 8.016.0 总糖b(以葡萄糖计)/(g/L)150 干浸出物/(g/L)6.0 a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vol。b 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0%。3.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58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

5、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7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总糖、干浸出物按 GB/T 15038 规定方法检验。6.2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方法检验。6.3 卫生指标按 GB 2758 规定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抽样 7.1.1 以同一次灌装的、同一酒度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1.2 抽样按 GB/T 15037 规定执行。7.2 检验分类 7.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酒精度、总糖

6、、干浸出物。7.3 型式检验 Q/LSJZ 0001S2020 3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4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8的规定。8.2 包装 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质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 运输 8.3.1 运输车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防止冰冻,避免强烈震荡。8.3.3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8.4.1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运输和贮存温度宜保持在 035。8.4.2 贮存中应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8.4.3 产品码放应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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