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153S-2021Q/NMYC宁 夏 穆 艺 传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Q/NMYC 0002S2021枣夹核桃2021-04-09 发布2021-04-09 实施宁夏穆艺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NMYC 0002S2021I前言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穆艺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穆艺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磊。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MYC 0002S20211枣夹核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枣夹核桃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2、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红枣为原料,辅以核桃仁、选择性添加或不添加葡萄干,经选料、去核、筛选、加仁、修整、包装而成的即食型枣夹核桃。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
3、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T 5835干制红枣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4、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Y/T 1922核桃仁NY/T 705无核葡萄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Q/NMYC 0002S202123.1.1干制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3.1.2核桃仁应符合 LY/T 1922 和 GB 19300 的规定。3.1.3葡萄干应符合 NY/T 705 的要求。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要求色泽具有本产品固有的色泽滋
5、味、气味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本产品固有的组织形态及性状,无菌变及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28铅(以 Pb 计),mg/kg0.7酸价(以脂肪计)/(g/100g)3过氧化值(以脂肪计)(KOH)/(mg/g)0.5黄曲霉毒素 B1(u g/kg)5.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 3微生物指标限量Q/NMYC 0002S20213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
6、合GB 14881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6.3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4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5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6黄曲霉毒素 B1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7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6.8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每个班次包装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000
7、g 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Q/NMYC 0002S20214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