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MQTSP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Q/MQTSPMQTSP 0000002 2S-202S-2021 1._苗贡归元膏2021-03-20 发布2021-03-30 实施贵州觅青堂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MQTSP 0002S-20211前 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而制定。本文件由贵州觅青堂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批准。本文件由贵州觅青堂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艳雪。Q/MQTSP 0002S-20212苗贡归元膏苗贡归元膏1 1 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苗贡归元膏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
2、标志、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本公司以低聚异麦芽糖、刺梨、人参(人工种植)、黄精、百合、桑椹、龙眼肉、山楂、紫苏、薄荷叶、罗汉果、黑果枸杞为原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原料预处理、打浆(破碎)、煎制(提取)、浓缩、包装等特定工序加工而成,经加水稀释后饮用的苗贡归元膏。属其他饮料类产品。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2760 食
3、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4、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DBS64/00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黑果枸杞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MQTSP 0002S-202133 3要求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3.1.2 刺梨应成熟适度、外观良好、清洁卫生,
5、并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3 黑果枸杞应符合 DBS64/006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 人参(人工种植)的品种和食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公告(2012 年第 17 号)的规定,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6 黄精、百合、桑椹、龙眼肉、山楂、紫苏、薄荷叶、罗汉果应为卫生部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公告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质名单品种,其质量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1.7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和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物质。3.2 食品添加剂3.2.1 山梨
6、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棕黄色或黄褐色,色泽均匀将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其外观和杂质,嗅其香味、品尝其滋味。滋味和气味膏状,组织细腻,无霉变现象组织形态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4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卫生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70.0GB 5009.3铅(Pb),mg/kg0.28GB 5009.12山梨酸钾(以山梨酸),g/kg0.5GB 5009.28a锡(以 Sn 计)/mg/kg150GB 5009.16a
7、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3.5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MQTSP 0002S-20214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a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试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及酵母菌(CFU/g)150GB 4789.15沙门氏菌(CFU/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 第二法a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
8、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件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3.7 食品添加剂3.7.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4检验规则检验规则4.1 组批以每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8 瓶(盒)样品,其中 5 瓶(盒)作检验样品,另 3 瓶(盒)作备检样品。微生物指标
9、抽样按 GB 4789.1 规定。4.3 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标识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应包括本标准 3.33.7 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1)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2)连续停产 3 个月后恢复生产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国家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Q/MQTSP 0002S-202154.4判定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
10、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验。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和保质期5.1 标志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要求标注“婴幼儿、14 岁以下儿童、孕产妇、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等警示标识。5.2 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产品应封口严密,不得泄漏。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3 运输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剧烈振动,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5.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及易污染的物品同库贮存。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有垫物,离墙离地存放。5.5 保质期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 24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