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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PJK 0006 S-2021 针叶樱桃粉固体饮料.pdf

1、Q/NPJK 0006S-2021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NPJK Q/NPJK 0006S-2021 针叶樱桃粉固体饮料 2021-12-06 发布 2022-01-05 实施 广州市诺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诺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033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NPJK 0006S-2021 2 前 言 标准的编写格式参照了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诺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诺品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起草

2、。本标准起草人:李冠汉 本标准于 2021 年 12 月 06 日首次发布。Q/NPJK 0006S-2021 2 针叶樱桃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针叶樱桃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赤藓糖醇、针叶樱桃粉(针叶樱桃浓缩汁、麦芽糊精)、木糖醇、姜黄、罗汉果甜苷为原料,经初步干燥、称量、预混合、过筛、总混、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针叶樱桃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3、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4、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

5、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T 2960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固体饮料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2010 年第 9 号公告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 5 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NPJK 0006S-2

6、021 3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针叶樱桃粉应符合GB 7101的规定;3.1.2 姜黄应符合GB 1886.60的规定;3.1.3 赤藓糖醇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3.1.4 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 的规定;3.1.5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GB 1886.7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 滋味、气味 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无异臭 性状 粉状,无结块现象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7、 标 水分,%7.0 铅(以 Pb 计),(mg/kg)0.9 维生素C(以抗坏血酸计),g/100g 3.2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表4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00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霉菌,CFU/g 5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沙门氏菌,/25g 5 0 0 注 1:样品采样及处理按 GB

8、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Q/NPJK 0006S-2021 4 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T 29602规定的方法检验。5.2

9、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维生素C按GB 5009.8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按 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

10、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产品质量追溯检验要求的量进行检验,剩余样品留 存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为每批必检项目。6.3.2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量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

11、要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Q/NPJK 0006S-2021 5 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f)食品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该项的检验。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 时,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进行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包装容器上的标签和标志应符合GB 7

12、718、GB 28050及相关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原卫生部和卫生计生委)有关公告及相 关标准中标签、标识的要求。7.2 包装 7.2.1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 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2.2 复合膜应符合 GB 4806.7的要求。7.2.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成品运输时,注意防压、防水、防晒,装运过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装卸时应 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仓库内,离墙30cm以上,离地10cm以上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混放。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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