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备案号:QB64/0360S-2019 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NHSH Q/NHSH 0002S2019 辣椒制品 2019-08-21 发布 2019-08-21 实施 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Q/NHSH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代替Q/NHSH0002S-2016辣椒制品。本标准与Q/NHSH0002S-2016相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部分标准;删除了保质期描述;本标准由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红山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2、。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鹏 张瑞华 周世平。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NHSH 0002S2019 1 辣椒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椒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椒干、食用盐、食用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辅料、经原料预处理、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辣椒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
4、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形状分为以下四类:a)辣椒丝;b)辣椒段;c)辣椒粉;d)辣椒整椒。Q/NHSH 0002S2019 2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4.1.2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4.1.3 辣椒干应符合 GB/T 30382 要求。4.2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取样品 50g 放入白磁盘中,自然光下目测、鼻嗅、口尝。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
5、味与滋味,无异味。形状 辣椒丝:相对均匀的丝状。辣椒段:相对均匀的段状。辣椒粉:颗粒和粉状的均匀混合物,久置后允许有结块现象。辣椒整椒:大小、形状基本一致。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辣椒丝 辣椒段 辣椒整椒 辣椒粉 水分,%20 20 20 20 GB 5009.3 食用盐(以 NaCl 计),%15 GB 5009.44 酸不溶性灰分,%2.5 2.5 2.5 2.5 GB 5009.4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0.5 0.5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1.
6、0 1.0 1.0 1.0 GB 5009.12 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Q/NHSH 0002S2019 3 7 检验规则 7.1 批次 同一原料,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500g-1000g,均分为二份,一份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食用盐、酸不溶性灰分、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当有下列情况之
7、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结果判定 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8.2.2 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8.3 运输 8.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一起运输。8.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 贮存 8.4.1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共同存放。8.4.2 产品堆放应离地面 10cm 以上,墙壁 20cm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