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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HYB 0003 S-2020 调味海鱼罐头.pdf

1、 Q/PHYB 福建莆田市海一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PHYB 0003S2020 代替 Q/PHYB 0003S2017 调味海鱼罐头 2020-03-19 发布 2020-04-18 实施 福建莆田市海一百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PHYB 0003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感官指标和理化指标根据产品配料及特性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限量要求。本标准自实施之日

2、起代替备案号为0594350034S(2017)的Q/PHYB 0003S2017 调味海鱼罐头,与原标准文本相比,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改了范围;修改了酸价指标、删除了过氧化值指标;修改了污染物限量。本标准由福建莆田市海一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莆田市海一百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国煌、蔡晟。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PHYB 0003S2014、Q/PHYB 0003S2017。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HYB 0003S2020 1 调味海鱼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海鱼罐头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

3、、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鲜(冻)或干制海鱼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芸豆、食用菌(白灵菇或杏鲍菇或香菇),经预处理(漂洗、挑拣、去杂)、油炸或烘烤或煮制、装罐(瓶、袋)后,加入以水、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鸡精调味料、酱油、蚝油、鸡汁调味料、植物油、香辛料、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乙基麦芽酚中的几种调制的汤汁,再经封口、高温杀菌、冷却工序制成的可即食调味海鱼罐头(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 GB

5、101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T 4631 罐头食品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HYB 00

6、03S2020 2 3.1.1 海鱼:鲜、冻品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干制品应符合 GB 10136 的规定。3.1.2 其他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在自然光线条件下观察容器状况,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 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汁液有轻微的浑浊及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滋味、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容器 应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或胀

7、袋;金属罐体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含量,g/100 g 50 GB/T 10786 氯化物(以Cl-计或以氯计),%6.0 GB 5009.44 酸价(KOH)a,mg/g 5 GB 5009.229 a 仅限于经油炸工艺的产品。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1.0 GB 5009.12 3.5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按GB 47

8、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HYB 0003S2020 3 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0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 抽样 按QB/T 1006的规定执行。4.3 检验分类

9、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固形物含量、氯化物、微生物指标(罐头食品商业无菌)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主要原料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

10、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得复检,即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其他指标若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项目时,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如仍有不符合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的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5.1.2 产品运输包装的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PHYB 0003S2020 4 5.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马口铁罐、玻璃瓶或复合蒸煮袋,包装容器或材料应清洁、卫生,符合相应的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渗漏。5.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体必须牢固,胶封结实。5.3 运输、贮存 应符合QB/T 4631的规定。5.4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未经启封,马口铁罐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玻璃瓶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复合蒸煮袋软包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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