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 州 零 极 限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PLJX 0001S-2020 黑小麦全麦粉 2020-12-07 发布 2021-01-07 实施 徐州零极限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PLJX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1 0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0 6Q/PLJX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执行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
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标准规定。本标准中铅的指标限量为:铅(以Pb计)0.1mg/kg,严于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对“谷物及其制品 a 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规定的铅(以Pb计)0.2mg/kg。本标准由徐州零极限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濉溪、张传江。本标准于2020年12月首次发布。J S Q BQ/PLJX 0001S-2020 1 黑小麦全麦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黑小麦全麦粉的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整粒黑小麦为原料,经筛选、去石、清理、润麦、机械研
3、磨、筛理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且小麦胚乳、胚芽与麸皮的相对比例与天然完整颖果基本一致的黑小麦全麦粉(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1 小麦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
4、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
5、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酯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谷物加工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4905 粮食包装 小麦粉袋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 S Q BQ/PLJX 0001S-2020 2 JJF
6、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黑小麦应符合 GB 1351 和 GB 2715 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泽 呈灰褐色,色泽正常 取 50g 样品,放在洁净卫生玻璃盘中均匀摊平,在散射光线下仔细观察样品的性状、色泽;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氧化哈败、霉变等异味 组织形态 粉末状,含有颗粒片麦麸或较细
7、麦麸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取50g样品,放在洁净卫生玻璃盘中均匀的摊平,采用肉眼观察是否有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3.5 GB 5009.3 灰分(以干基计)/(g/100g)2.2 GB 5009.4 磁性金属物/(g/kg)0.003 GB/T 5509 脂肪酸值(以干基 KOH 计)/(mg/100g)230 GB/T 5510 总膳食纤维含量(以干基计)/(g/100g)9.0 GB 5009.88 含砂量/%0.02 GB/T 5508 铅(以 Pb 计)/(mg
8、/kg)0.1 GB 5009.12 总砷(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总汞(以Hg计)/(mg/kg)0.02 GB 5009.17 镉(以Cd计)/(mg/kg)0.10 GB 5009.15 铬(以Cr计)/(mg/kg)1.0 GB 5009.123 黄曲霉毒素B1/(g/kg)5.0 GB 5009.22 苯并a芘/(g/kg)5.0 GB 5009.27 六六六/(mg/kg)0.05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0.05 GB/T 5009.19 其它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J S Q BQ/PLJX 00
9、01S-2020 3 续表 2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其它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及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扦样、分样 按GB/T 5491执行。4.2 检验的一般规则 按GB/T 5490执行。4.3 产品组批 同原料、同工艺、同设备、同班次加工的产品为一批。4.4 出厂检验 4.
10、4.1 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4.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灰分、净含量。4.5 型式检验 4.5.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c)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中除 3.1、3.5 外规定的全部内容。4.6 判定规则 4.6.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4.6.2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
11、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双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J S Q BQ/PLJX 0001S-2020 4 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产品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5.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5.3 包装 本产品采用适用于食品的塑料袋、纸袋、布袋、复合材料袋等包装,质量应符合GB/T 24905的规定。5.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混装,运输过程中应防日晒雨淋。5.5 贮存 产品贮存库应通风良好、干燥、清洁卫生;产品在成品库中,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堆放在一起,库中应有防潮、防蛀设施;成品堆放与周围墙壁距离25cm以上,堆高不得超过2.5m。6 保质期 自生产之日起,在上述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