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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NCJY 0001 S-2021 梅酒系列.pdf

1、 Q/NCJY 福 建 暖 春 酒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NCJY 0001S2021 梅酒系列 2021 03 23 发布 2021 04 23 实施 福建暖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NCJY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酒精度)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甲醇、氰化物指标参考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制定,铅指标参考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2、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参考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于 2021 年 03 月 23 日发布。本文件由福建暖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福建暖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向权、田雄平。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CJY 0001S2021 1 梅酒系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梅酒系列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3、本文件适用于以青梅、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白砂糖、水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经相应加工工序制成的梅酒系列。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

5、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 产品分类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CJY 0001S2021 2 3.1 发酵梅酒 以青梅为主要原料,白砂糖为辅料,经原料处理、发酵、调配、过滤

6、、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发酵梅酒。3.2 蒸馏梅酒 以青梅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经原料处理、发酵、蒸馏、调配、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蒸馏梅酒。3.3 发酵酒的配制梅酒 以发酵酒为酒基,加入青梅、水、白砂糖,经原料处理、浸泡、调配、过滤或不过滤、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配制梅酒产品。3.4 蒸馏酒的配制梅酒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青梅、水、白砂糖,经原料处理、浸泡、调配、过滤或不过滤、灌装、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配制梅酒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青梅:应饱满、成熟、洁净,无变质、无破伤果、无发育不良果、无虫蛀、病害果,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

7、定。4.1.2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4.1.3 发酵酒:应符合 GB 2758 的规定。4.1.4 食用酒精:应符合 GB 31640 的规定。4.1.5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6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 香气 具有该品种产品的特殊香气,香气较纯正 滋味 醇和,舒顺协调,无异味 风格 具有该品种产品典型的风格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CJY 0

8、001S2021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vol 3.060.0(范围内,允许差为1.0)甲醇a,g/L 以粮谷类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梅酒 蒸馏梅酒和其他蒸馏酒的配制梅酒 0.6 2.0 氰化物a(以 HCN 计),mg/L 蒸馏梅酒和蒸馏酒的配制梅酒 8.0 铅(以 Pb 计),mg/kg 蒸馏梅酒 其他产品 0.5 0.2 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 酒精度折算。4.4 真菌毒素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a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9、5 0 0/25 mL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 mL GB 4789.10 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于洁净透明的样品杯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肉眼观察色泽,嗅闻香气并品尝滋味,评

10、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CJY 0001S2021 4 其风格。6.2 理化检验 6.2.1 酒精度:按 GB 5009.225 规定的方法检验。6.2.2 甲醇:按 GB 5009.22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3 氰化物:按 GB 5009.36 规定的方法检验。6.2.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 6.3.1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6.3.2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

11、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班次生产加工的产品为一批次。7.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7.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 份留样备查。7.4 产品检验 7.4.1 出厂检验项目 7.4.1.1 发酵梅酒和发酵酒的配制梅酒: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7.4.1.2 蒸馏梅酒和蒸馏酒的配制梅酒: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甲醇。7.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1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NCJY 0001S2021 5 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7.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

13、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签和标志 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2757、GB 2758、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8.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酒精度10 vol 的产品可免于标示保质期。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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