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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LLY 0002 S-2020 香辛料复合调味汁.pdf

1、Q/PLLY0002S-2020代替Q/PLLY0002S-2018平凉市陇源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企业Q/PLLY平凉市陇源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平凉市陇源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发布2020-12-21 发布2020-12-21 实施香辛料复合调味汁Q/PLLY0002S-2020目次前言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技术要求 24 食品添加剂 3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36 检验规则 3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48 保质期 4Q/PLLY0002S-2020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起草。本标准对Q/PLLY0002S-2018进行了修订,与2020年发

2、布相比较,本标准对Q/PLLY0002S-2018的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修订了感官要求的检测方法。删除了理化指标中的可溶性无盐固形物、总酸的限量指标。增加了理化指标中氨基酸态氮的限量指标。修订了有害物质限量中总砷和铅的限量值。删除了微生物限量指标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平凉市陇源食品酿造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本标准于2018年01月04日首次发布,2020年12月21日第一次修订,并发布实施。Q/PLLY0002S-20201香辛料复合调味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复合调味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

3、用水、食用香辛料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味精、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阿斯巴甜、乳酸),经调配、混合、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香辛料复合调味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7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

4、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丙醇及其脂肪酸酯含量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729.1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18186酿造酱油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

6、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PLLY0002S-20202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 原料和辅料要求3.1.1原料3.1.1.1 食用香辛料:应符合GB/T 12729.1、GB/T 15691的规定。3.1.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辅料3.1.2.1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应符合SB/T 10338的规定。3.1.2.2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

7、.1.2.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3.1.2.4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886.184的规定。3.1.2.5 阿斯巴甜: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3.1.2.6 乳酸:应符合GB 1886.173的规定。3.1.2.7 酿造酱油:应符合GB/T 18186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无色至浅棕黄色。GB 30616滋味和气味具有酱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澄清液体。杂质无正常视力下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氯化物(以 Cl计),g/100g7.5GB 5009.44氨基酸态氮

8、(以 N 计),g/L0.1GB 5009.235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1.0GB 5009.28阿斯巴甜,g/kg1.0GB 5009.2633.4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有害物质限量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总砷(以 As 计),mg/0.5GB 5009.11铅(以 Pb 计),mg/0.9GB 5009.123-氯-1,2-丙二醇,mg/kg0.4GB 5009.191Q/PLLY0002S-202033.5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卫生指标菌限量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表示检验方法ncmM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1000

9、0GB 4789.10 第二法沙门氏菌500/25g-GB 4789.4注: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4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有关规定。乳酸按生产需要量适量添加。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次投料、同一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2 抽样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10瓶(袋),4瓶(

10、袋)用于检验,6瓶(袋)留样。6.3出厂检验6.3.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氯化物、氨基酸态氮为每批必检项目。6.4 型式检验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入生产时;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3.23.6全部项目。6.5 判定规则6.5.1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6.5.2 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微生物除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如仍

11、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Q/PLLY0002S-202046.5.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GB 4806.6和GB 4806.7要求,封口严密,包装牢固。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3.3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7.3.4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时,必须有防冻措施。7.4 贮存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不得斜放倒置。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8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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