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号:QB64/0253S-2020 Q/QWPS 银 川 俏 王 婆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QWPS 0001S2020 冰烤地瓜 2020-07-03 发布 2020-07-03 实施 银川俏王婆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QWPS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考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银川俏王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俏王婆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峰。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QWPS 000
2、1S2020 1 冰烤地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冰烤地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地瓜(甘薯)为原料,经检选、清洗、清理、烘烤熟制,降温、包装、冷冻、低温贮存等工艺制成的冰烤地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3、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104 甘薯(地瓜、白薯、红苕、番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标准要求。3.1.2 地瓜(甘薯)应洁净,无污染、无虫蛀、无腐烂变质、无薯芽,并符合 LS/T3104 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QWPS 0001S2020 2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冰烤地瓜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无焦、生现象 形 态 具有冰烤地瓜应有的形状,形状完整,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冰烤地瓜应
5、有的滋味与气味,解冻后产品质地细腻、香甜适口,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85.0 铅(以Pb计)/(mg/kg)0.8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1 104 105 大肠菌群 5 1 10 100 沙门氏菌 5 0 0/25g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霉菌/(CFU/g)50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
6、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5.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方法检验。5.3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检验。5.4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方法检验。5.5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方法检验。5.6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方法检验。5.7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方法检验。5.8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方法检验。Q/QWPS 0001S2020 3 6 检验规则 6.1 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2000g(不得少于6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
7、格证方可出厂。6.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2.2 型式检验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7.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7.3 运输 7.3.1 应使用食品专用冷藏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7.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7.4 贮存 应在-18以下条件下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