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QD0007S-2018粮食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粮食制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谷类(黑米、小米、玉米、小麦、荞麦、青稞等)、豆类(大豆、绿豆、扁豆、黑豆、红豆、赤豆等)一种或多种为主要原料,加或不加药食两用物品(莲子、山药、葛根、惹苡仁、芡实、山楂、茯苓等)、坚果与籽类,经预处理、拼配、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粮食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2760食品安全国家
2、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安GB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专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谷类、豆类应符合GB2715规定。3.1.2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QD0007S-2018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半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5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理化指标如出现1项及1项以上不合格项时,可从备检样品或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