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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YJ 0005 S-2019 豆奶饮料.pdf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HYJQ/SHYJ 0005S-2019豆奶饮料2019-03-25 发布2019-03-26 实施四四会会市市益益健健食食品品饮饮料料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12005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6日Q/SHYJ 0005S2019前言本标准是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的。本标准由四会市益健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勇锋。本标准于2019年03月25日首次发布。Q/SHYJ 0005S20191豆奶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奶饮料技术要求、生产加

2、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大豆为原料经磨浆后,添加白砂糖,添加或不添加甜蜜素、安赛蜜、蔗糖脂肪酸酯、羧甲基纤维素钠、三聚磷酸钠、卡拉胶、阿斯巴甜、食品用香精,加热混合搅拌、灌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豆奶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1886.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GB 1886.169食品安全

3、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GB 1886.23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4、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

5、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9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5009.183植物蛋白饮料中脲酶的定性测定Q/SHYJ 0005S20192GB 5009.237食品安全

6、国家标准 食品pH值的测定GB 5009.2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乙酰磺胺酸钾GB 255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

7、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3 甜蜜素:应符合GB 1886.37的要求。3.1.4 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3.1.5 大豆:应符合GB 2715的要求。3.1.6 蔗糖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886.27的要求。3.1.7 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886.232的要求。3.1.8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

8、6 的要求。3.1.9 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3.1.10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的要求。3.1.11 阿斯巴甜:应符合GB 1886.47的要求。3.1.12 以上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乳白中略带微黄或黄白色气味及滋味具有豆奶类饮料特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外观呈均匀乳浊液,允许有少量脂肪上浮及蛋白质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Q/SHYJ 0005S20193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m

9、L0.5pH值6.0-8.5可溶性固形物,%0.2铅(以Pb计),mg/kg0.25锡(以Sn计)a,mg/kg150脲酶试验阴性a仅适用于镀锡包装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3.4.1 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灌装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 其他包装的产品微生物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指示菌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1:样品的采样与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表4致病菌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cmM沙

10、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注1:样品的采样与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要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定量包装食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

11、方法51感官要求检验Q/SHYJ 0005S20194取被检测样品置于洁净玻璃容器中,在自然光线处,目测、鼻嗅、口尝的方法检测。5.2理化指标检验5.2.1 蛋白质按GB 5009.5进行测定。5.2.2 铅按GB 5009.12进行测定。5.2.3锡按GB 5009.16进行测定。5.2.4pH按GB 5009.237进行测定。5.2.5脲酶试验按GB/T 5009.183进行测定。5.2.6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进行测定。5.3微生物指标检验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进行测定。5.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进行测定。5.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

12、4进行测定。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第二法进行测定。5.3.5 霉菌、酵母按GB 4789.15第二法进行测定。5.3.6 商业无菌检验按GB 4789.26进行测定。5.4食品添加剂检验5.4.1 甜蜜素按GB 5009.97的规定进行测定。5.4.2 安赛蜜按GB/T 5009.140的规定进行测定。5.4.3阿斯巴甜按GB 5009.263的规定进行测定。5.5净含量检验按 JJF 1070 进行。6检验规则6.1原辅材料入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Q/SHYJ 0005S201956.2出厂检验6.2.1每批

13、产品应由本厂质检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2.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2 个最小独立包装(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L,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6.2.3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蛋白质、pH 值、商业无菌(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2.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

14、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3型式检验6.3.1正常生产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2组批和抽样: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2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3L,检样一式二份,共检验和复检备用。6.3.3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3.4判定规则

15、: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运输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及管理办法。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GB4806.8或GB 4806.9的规定,外包装用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7.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运。7.4贮存7.4.1 包装箱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应放在地台板上,离墙、离地存放。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Q/SHYJ 0005S201967.4.2 符合上述的贮运条件下,灌装产品保质期为 18 个月,其余包装形式的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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