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 京 施 倍 泰 生 物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BTWD 0002S-2022 微多固体饮料 2022-01-19 发布 2022-02-19 实施 南京施倍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 Q/SBTWD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3 2 8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2-1 8Q/SBTWD 0002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
2、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5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由南京施倍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 4 号智梦园 C 座 517-3室)委托江苏菇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台市安丰镇五进村六组(陈孝经营性用房内)生产的微多固体饮料。本标准由南京施倍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钦佩、万佺、陈孝。本标准于 2022 年
3、 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SBTWD 0002S-2022 1 微多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多固体饮料的分类、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微多浓缩液【米草(干)(互花米草,Spartina alterniflora)、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菊粉、经混合、干燥、包装、杀菌制成的微多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
4、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
5、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6、年第 5 号)J S Q BQ/SBTWD 0002S-2022 2 3 分类 产品按是否添加菊粉,分为微多固体饮料(甜味)、微多固体饮料(原味)。4 要求与试验方法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微多浓缩液【米草(干)(互花米草,Spartina alterniflora)、水】: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且配料应符合 4.1.24.1.3 的相应要求。4.1.2 米草(干):采集每年 10 月中旬后至 12 月底的米草(经晾晒的干品),应无污染、腐败、变质,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4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
7、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5 号)的有关要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深黄色至黄绿色 取适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烧杯内冲溶稀释后,立即嗅其气味,辨其滋味,静置 2min 后,看烧杯底部有无异物。组织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
8、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5 GB 5009.1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SBTWD 0002S-2022 3 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9、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出厂前
10、,应进行出厂检验,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以下情况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或主要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4.2、4.3、4.4、4.5 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和抽样 5.4.1 以同原料、同配方、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
11、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 1k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2kg,用于净含量允差的样本另计)。J S Q BQ/SBTWD 0002S-2022 4 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
12、格”。5.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标签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101、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添加新资源食品的产品,应根据有关要求相应标注不适宜人群、食用限量。6.1.2 产品的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重(质)量、数量、体积,并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 包装 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外包装材料采用瓦楞纸箱。6.3 运输 产品的运输工具应清洁
13、卫生、无异味。避免雨淋或日光直接暴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具有防蝇、防鼠等卫生设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蚀、易挥发的物品同处贮存。7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产品的保质期为 18 个月。J S Q BQ/SBTWD 0002S-2022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微多浓缩液的质量要求 A.1 范围 以米草(干)(互花米草,Spartina alterniflora)为原料,经预处理、粉碎、加水浸提、浓缩、杀菌、包装制成的微多饮料。A.2 质量要求 应符合
14、表 A.1 的规定。表 A.1 质量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深棕色 组织状态 粘稠液体,状态均匀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可溶性固形物a(20折光计法),%0.1 铅a(以 Pb 计),mg/L 0.2 菌落总数,CFU/mL n=5;c=2;m=102;M=104 大肠菌群,CFU/mL n=5;c=2;m=1;M=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沙门氏菌,/250mL n=5;c=0;m=0;M:农药最大残留限量a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a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a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a 浓缩液按标签标注的稀释比例稀释后测定。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