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 Q/SWYTL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WYTL 0002S-2021 蟹黄酱 2021-12-20 发布 2022-01-01 实施 汕尾雅泰隆食品有限公司汕尾雅泰隆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15000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2月0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WYTL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由汕尾雅泰隆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汕尾雅泰隆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传都。本标准是首次发布。Q/SWYTL 0002S-
2、2021 1 蟹黄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蟹黄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洋葱、蟹黄、蒜头为主要原料,添加生姜、咸蛋黄、花生酱、食用盐、白砂糖、胡椒粉、山梨酸钾、辣椒红,经配料、熬制、混合搅拌、包装、热力杀菌、冷却、金属探测、装箱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半固态蟹黄酱,食用前需二次加热。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3、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
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1310
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886.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Q/SWYTL 0002S-2021 2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NY/T 1071 洋葱 NY/T 958 花生酱 GB/T 30383 生姜 SB/T 10348
6、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014 的要求。3.1.2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3 蟹黄应符合 GB 2733 的要求。3.1.4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5 咸蛋黄应符合 GB 2749 的要求。3.1.6 花生酱应符合 NY/T 958 的要求。3.1.7 大蒜应符合 SB/T 10348 的要求。3.1.8
7、胡椒粉应符合 GB/T 15691 的要求。3.1.9 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要求。3.1.10 洋葱应符合 NY/T 1071 的要求。3.1.11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2 辣椒红应符合 GB 1886.34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组织形态/性状 均匀膏状体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
8、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无机砷(以As计)/(mg/kg)0.5 铅(以Pb计)/(mg/kg)0.9 Q/SWYTL 0002S-2021 3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 和表 4 的规定。表 3 指示菌限量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20000 大肠菌群/(MPN/g)3 表 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CFU/g 100CFU/g 注 1:样品的
9、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 20g 样品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仔细观察样品的色泽和外观,以鼻嗅、品尝的方法检查气味、滋味和口感,应符合本标准
10、3.2 的要求。5.2 理化检验 5.2.1 酸价 按 GB 5009.229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5.2.2 过氧化值 按 GB 5009.227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5.2.3 总砷 按 GB 5009.11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5.2.4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5.2.5 水分 Q/SWYTL 0002S-2021 4 按 GB 5009.3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的方法执行
11、。5.3.4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要求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或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入库。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其它项目做不定期抽检。6.3 型式检验 6.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
12、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6.5.1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随机抽取不少于 10 个独立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6.5.2 型式检验抽样量应符合相关检验标准的需求。【注: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如果另有标准规定,应按照规定执行。】6.6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
13、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项目不得复验。Q/SWYTL 0002S-2021 5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并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者和经销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标准号、营养成分表、产地、致敏原信息等。运输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采用玻璃瓶的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采用复合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包装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7.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7.4.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 18 个月,具体以标签标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