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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HD 0021 S-2019 桑叶粉(固体饮料).pdf

1、 Q/SXHD 陕 西 宏 达 植 物 化 工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XHD 0021S2019 桑叶粉(固体饮料)2018-12-20 发布 2019-01-20 实施 陕西宏达植物化工有限公司 发 布 Q/SXHD 0021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陕西宏达植物化工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宏达植物化工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念宏、孟群。本标准批准人:焦念宏。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SXHD 0021S2019 1 桑叶粉(固体饮料)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叶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

2、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桑叶为原料,添加适量的麦芽糊精,经预处理、水提取、浓缩、喷雾干燥、粉碎、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桑叶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3、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

4、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14187 包装容器 纸桶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SXHD 0021S201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5、(2015 年版)一部 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桑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 该品种项下要求的规定。3.1.2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棕黄色 滋味、气味 味淡、微苦,具有桑叶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均匀的粉末状、无结块 冲调性 冲溶后呈棕黄色均匀的混悬液,允许有少许沉淀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

6、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总黄酮(以芦丁计)/(g/100g)1.5 水分/(g/100g)7.0 铅(以Pb计)/(mg/kg)1.0 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Q/SXHD 0021S2019 3 表 3(续)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1 100 900 菌落总数/(CFU/g)5 2 1000 50000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霉菌/(CFU/g)50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原料及

7、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不得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分别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色泽、滋味、气味、状态、杂质: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性状及杂

8、质,嗅其气味、辩其滋味。5.1.2 冲调性:取5g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500ml玻璃容器中,加300ml温度约为90左右的纯净水冲溶稀释,静置2min后,看烧杯底部有无沉淀。5.2 理化指标 5.2.1 总黄酮: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 年版)保健食品中总黄酮的测定的规定执行。5.2.2 水分: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3 铅: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限量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的规定执

9、行。Q/SXHD 0021S2019 4 5.3.4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的规定执行。5.3.6 霉菌: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分为18个小包装(总重不得少于2kg),样品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3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方可

10、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霉菌、大肠菌群、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5 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正式投产时;b)停产半年再恢复生产时;c)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变化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

11、不合格,且不得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7.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Q/SXHD 0021S2019 5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产品内包装采用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包装,质量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外包装容器采用纸桶包装,纸桶的质量应符合GB/T 14187 的规定。其它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注意防雨、防晒、防挤压。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良好的仓库内,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库贮存。产品堆放应离地、离墙 20cm 以上。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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