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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SP 0001 S-2019 豆瓣酱.pdf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LSPQ/SLSP 0001S-2019代替Q/SLSP 0001S-2017豆瓣酱2019-01-15 发布2019-01-25 实施广州市双龙调味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01008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1月23日Q/SLSP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旧标准Q/SLSP 0001S-2017。本标准与Q/SLSP 0001S-2017相比,作了以下修改:修改产品配方;修改氨基酸态氮指标。本标准由广州市双龙调味品

2、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杨。本标准于2011年10月首次发布,于2014年10月第一次秀规定,于2017年10月第二次修订,于2019年1月第三次修订。Q/SLSP 0001S-20191豆瓣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瓣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蚕豆、小麦粉经制曲、发酵工艺加工成蚕豆瓣,再配以红辣椒、食盐、食用植物油为辅料,添加黄原胶、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再经搅拌混合加工而成的豆瓣酱。本产品为非即食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3、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355小麦粉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

4、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 4789.22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T 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459蚕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82辣椒(整的或粉状)Q/SLSP 0001S-20192GB/T 30642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QB/T 2818聚烯烃注塑包装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

6、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2红辣椒应符合 GB/T 30382 的要求。3.1.3蚕豆应符合 GB/T 10459、GB 2715 的要求。3.1.4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要求。3.1.5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GB 2715 的要求。3.1.6黄原胶应符合 GB 1886.41 的要求。3.1.7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要求。3.1.8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9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 和 GB 27

7、63 的要求及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且均匀一致气味与滋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不得有异味、霉味,无异嗅性状半固体粘稠状或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性状,无霉斑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60-80食盐(以 NaCl 计),g/100g16-36氨基酸态氮,g/100g0.3总酸(以乳酸计),g/100g2.0铅(以 Pb 计),mg/kg0.9总砷(以 As 计),mg/kg0.5黄曲霉毒素 B1,g/kg5.0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

8、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大肠菌群,CFU/g5210102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2 执行。3.5食品添加剂Q/SLSP 0001S-20193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定理办法的要求。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性状、色泽及是否存在杂质

9、,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理化指标5.2.1铅按GB 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2食盐按GB 5009.44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3总砷按GB 5009.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4水分按GB 5009.3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5氨基酸态氮按GB 5009.235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6黄曲霉毒素 B1按GB 5009.2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2.7总酸按GB/T 5009.4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指标5.3.1大肠菌群按照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

10、库检验原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出厂检验6.3.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氨基酸态氮、食盐、总酸、大肠菌群。6.4型式检验6.4.1型式检验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Q/SLSP 0001S-20194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

11、)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5抽样按GB/T 30642的规定执行。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可复检;6.6.3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应标

12、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商、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产品、非即食等。7.1.2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3产品销售包装和外包装的醒目位置处应用白底(或黄底)红字表示安全警告语,且文字高度应不小于 3cm。安全警示语可采用下列方式标示,例如“对蚕豆或小麦过敏者请勿食用”。7.2包装7.2.1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的要求。7.2.2外包装采用符合 GB/T 6543 要求的瓦楞纸箱或符合 QB/T 2818 要求的聚烯烃注塑包装桶。7.2.3包装应牢靠,并有防潮、防霉措施。7.3运输产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剧烈震动,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贮存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产品堆放应有垫板,离地和离墙大于 10cm。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存及露天存放。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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