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SXNR 陕 西新 农 人电子商 务有限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XNR 0005S-2021 柿饼夹果仁 2021-07-30 发布 2021-08-15 实施 陕西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发 布 Q/6 1 0 0 0 0-1 2 8 6 8 S-2 0 2 1有效期至 2 0 2 40 8 1 5Q/SXNR 0005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的规定进行起草。本标准由陕西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陕西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乔彬彬。本标准批准人:乔彬彬。本标准系首次发布。Q/SXNR 0005S-2021
2、1 柿饼夹果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柿饼夹果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富平柿饼、核桃仁、杏仁、腰果仁、巴旦木仁、葡萄干、猕猴桃干为原辅料,经预处理,包夹果仁或果干,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的柿饼夹果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
5、酸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Q/SXNR 0005S-2021 2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556 熟制核桃和仁 SB/T 10615 熟制腰果 SB/T 10617 熟制杏核和杏仁 DB61/T 400 地理标志产品 富平柿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原辅料不同,本标准的产品分为:柿饼夹核桃仁、柿饼夹腰果仁、柿饼夹杏仁、柿饼夹巴旦木仁。3.1
6、柿饼夹核桃仁 以富平柿饼为原料,经预处理,包夹核桃仁,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柿饼夹核桃仁。3.2 柿饼夹核桃仁 以富平柿饼和核桃仁为原料,以葡萄干为辅料,经预处理,包夹果仁和果干,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柿饼夹核桃仁。3.3 柿饼夹核桃仁 以富平柿饼和核桃仁为原料,以猕猴桃干为辅料,经预处理,包夹果仁和果干,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柿饼夹核桃仁。3.4 柿饼夹腰果仁 以富平柿饼为原料,经预处理,包夹腰果仁,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柿饼夹腰果仁。3.5 柿饼夹杏仁 以富平柿饼为原料,经预处理,包夹杏仁,成型、包装工艺制成的柿饼夹杏仁。3.6 柿饼夹巴旦木仁 以富平柿饼为原料,经预处理,包夹巴旦木仁,成型、包装
7、工艺制成的柿饼夹巴旦木仁。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富平柿饼:应符合 DB61/T 400 的规定。4.1.2 葡萄干、猕猴桃干: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4.1.3 核桃仁:应符合 SB/T 10556 或 GB 19300 的规定。4.1.4 巴旦木仁:应符合 GB 19300 的规定。Q/SXNR 0005S-2021 3 4.1.5 杏仁:应符合 SB/T 10617 的规定。4.1.6 腰果仁:应符合 SB/T 10615 的规定。4.1.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8、 求 柿饼夹核桃仁 柿饼夹核桃仁 柿饼夹核桃仁 柿饼夹腰果仁 柿饼夹杏仁 柿饼夹巴旦木仁 色 泽 具有各自原辅料应有的色泽 具 有 各 自原 辅 料 应有的色泽 具 有 各 自原 辅 料 应有的色泽 具有各自原辅料应有的色泽 具有各自原辅料应有的色泽 具有各自原辅料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柿饼和核桃仁混合香味,无哈喇及其他异味 具 有 柿 饼和 核 桃 仁混合香味,无 哈 喇 及其他异味 具 有 柿 饼和 核 桃 仁混合香味,无 哈 喇 及其他异味 具有柿饼和腰果 仁 混 合 香味,无哈喇及其他异味 具有柿饼和杏仁混合香味,无哈喇及其他异味 具有柿饼和巴旦木仁混合香味,无哈喇及其他异味 状态
9、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形态,果仁、果干与柿饼结合紧密,不松散,不脱落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35.0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6.0 总糖(以还原糖计)/(g/100g)20.0 二氧化硫残留量(以 SO2计)/(g/kg)0.1 铅(以 Pb 计)/(mg/kg)0.9 过氧化值/(g/100g)0.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3 黄曲霉毒素B1/(g/kg)5.0 Q/SXNR 0005S-2021 4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10、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霉菌,CFU/g 50 沙门氏菌 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2 100 1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其他污染物限量、其他真菌毒素限量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其他真菌
11、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1、GB 2763 的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4.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4.7.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Q/SXNR 0005S-2021 5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200g,置于干燥的白色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及杂质状况,嗅其气
12、味,并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总酸 按 GB 1245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总糖 按 GB 5009.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过氧化值 取果仁部分,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酸价 取果仁部分,按 GB 5009.239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黄曲霉毒素 B1 取果仁部分,按 GB 5009.2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13、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Q/SXNR 0005S-2021 6 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规定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与数量 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
14、kg,在每组批中随机抽取500g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15个最小包装产品,其中一半用于检测、一半用于留样备查。其中供检验用不得少于5个包装。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6.3 检验类别 6.3.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应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每批必检,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6.3.3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下之一的,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产品工艺或配方有改变时;c)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食
15、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4.2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复检结果合格,可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4.3 若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不符合本标准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Q/SXNR 0005S-2021 7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有关规定。7.2 包装 7.2.1 内包装
16、要密封、牢固、防潮、整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或采用其他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7.2.2 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防止日晒雨淋及撞击,小心轻放,不得压踏。7.4 贮存 7.4.1 产品应密封、遮光,置阴凉干燥处仓库内保存的,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放。应距离周围墙壁 20cm 以上,距离地面 20cm 以上。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未经启封,贮存温度在 05,产品保质期为 3 个月;贮存温度在-180,产品保质期为 10 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