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TSJ 安徽同昌石榴酒酿造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TSJ 0005S2020 黄桃蒸馏酒 2020-12-26 发布 2021-01-26 实施 安徽同昌石榴酒酿造有限公司 发 布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100355S备案生效日期:2021年01月22日Q/TSJ 0005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2、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产品特性实际情况,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黄桃蒸馏酒标准。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执行贯彻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比较了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进行编写。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同昌石榴酒酿造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3、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光楼。本标准于2020年12月首次发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SJ 0005S2020 1 黄桃蒸馏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黄桃蒸馏酒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以黄桃为主要原料,白砂糖和酵母为辅料,经挑选、清洗、去核、破碎、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黄桃蒸馏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
4、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
5、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31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NY/T 586 鲜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3 酵母:应符合 GB 31639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SJ 0005S202
6、0 2 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 所有原辅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且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GB/T 5009.48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a/(%vol)2860 GB 5009.225 甲醇b/(g/L)2.0 GB 5
7、009.266 氰化物b(以HCN计)/(mg/L)8.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L)0.45 GB 5009.12 真菌毒素限量 其他污染物限量 a酒精度允许误差为标签标示值的1.0%vol。b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注: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4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并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
8、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规则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Q/TSJ 0005S2020 3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其它技术指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6.1.2 型式检验 6.1.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b)当原料来源发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改变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6.1.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3 章除 3.1 外的全部
9、内容。6.2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3.2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的储运图示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标签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的规定。7.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7.4 运输 运输车辆和器具应保持清洁和卫生。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和标签脱落,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于同一运输单元。7.5 贮存 应储存在卫生、阴凉、干燥、避光处,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一同存放。_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