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模板标记勿删Q/THCCQ/THCC0078S-2021草本膏2021-04-08 发布2021-04-15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通 化 承 诚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Q/THCC0078S-2021224216S-20202021 05102024 0509Q/THCC0078S-20211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起草单位: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适用于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与原草本膏相比,变化如下:-原料中增加了雪莲培养物、火麻仁、益智仁、全龟、鹿肾、仔鹿(去骨)、鹿骨髓。
2、Q/THCC0078S-20212草本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山药、莲子、山楂、薏苡仁、茯苓、肉豆蔻、麦芽、铁皮石斛花、大枣、枸杞、黑果枸杞、桑椹、红曲米、龙眼肉、酸枣仁、佛手、菊花、重瓣红玫瑰、薄荷、覆盆子、玉竹、黑芝麻、白扁豆、陈皮、砂仁、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黄精、肉桂、甘草、松茸、白果、百合、杏仁、罗汉果、桑叶、荷叶、淡竹叶、槐花、黑果腺肋花楸、辣木叶、芡实、菊苣、栀子、决明子、丁香、沙棘、枳椇子、杜仲雄花、白芷、高良姜、葛根、木瓜、蒲公英、小蓟、牛蒡根、蓝莓、糯米、赤小豆、藿香、芦荟、蜜环菌、雪莲培养物、全龟、火麻仁、益智仁、黑豆、黑米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
3、添加蜂蜜、木糖醇、黄酒、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果糖、鹿肾、鹿骨髓、仔鹿(去骨),经原料预处理、炮炙或不炮炙、粉碎或不粉碎、提取或不提取、浓缩、调配、成型或不成型、分装、包装而成的草本膏,类别属其它食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27658大米GB 1886.18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
4、醇GB 2733全龟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
5、测定Q/THCC0078S-20213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789饮料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963蜂蜜GB/T 20881低聚异麦芽糖GB/T 23188松茸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3528
6、低聚果糖GB/T 27658蓝莓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 317鹿副产品NY/T 745绿色食品根菜类蔬菜DBS35/00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铁皮石斛花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一部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健康委员会 2014 年第 6 号公告杜仲雄花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蛹虫草卫生部 2012 年第
7、 19 号公告辣木叶卫建委 2018 年第 10 号公告黑果腺肋花楸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中药材第一册(1992)版QB/T2847功能性红曲米(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公告新食品资源雪莲培养物卫监督函(2012)8 号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3分类产品按配料不同,可分为分类 1 草本膏、分类 2 草本膏3.1分类 1 草本膏本标准适用于山药、山楂、薏苡仁、肉豆蔻、大枣、枸杞、桑椹、龙眼肉、覆盆子为原料,经原料预处理、粉碎或不粉碎、提取或不提取、浓缩、调配、成型或不成型、分装、包装而成的草本膏,类别属其它食品。3.2分类 2 草本膏
8、IQ/THCC0078S-20214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莲子、薏苡仁、茯苓、肉豆蔻、麦芽、铁皮石斛花、大枣、枸杞、黑果枸杞、桑椹、红曲米、龙眼肉、酸枣仁、佛手、菊花、重瓣红玫瑰、薄荷、覆盆子、玉竹、黑芝麻、白扁豆、陈皮、砂仁、人参(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黄精、肉桂、甘草、松茸、白果、百合、杏仁、罗汉果、桑叶、荷叶、淡竹叶、槐花、黑果腺肋花楸、辣木叶、芡实、菊苣、栀子、决明子、丁香、沙棘、枳椇子、杜仲雄花、白芷、高良姜、葛根、木瓜、蒲公英、小蓟、牛蒡根、蓝莓、糯米、赤小豆、藿香、芦荟、蜜环菌、雪莲培养物、全龟、火麻仁、益智仁、黑豆、黑米中的一种或几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蜂蜜、木糖醇、黄酒、
9、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果糖、鹿肾、鹿骨髓、仔鹿(去骨),经原料预处理、炮炙或不炮炙、粉碎或不粉碎、提取或不提取、浓缩、调配、成型或不成型、分装、包装而成的草本膏,类别属其它食品。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蛹虫草应符合新资源食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4 年第 10 号的规定。4.1.2 山药、莲子、山楂、薏苡仁、茯苓、肉豆蔻、麦芽、大枣、枸杞、桑椹、龙眼肉、酸枣仁、佛手、菊花、薄荷、覆盆子、玉竹、黑芝麻、白扁豆、陈皮、砂仁、黄精、肉桂、甘草、白果、百合、杏仁、罗汉果、桑叶、荷叶、淡竹叶、槐花、芡实、菊苣、栀子、决明子
10、、丁香、沙棘、白芷、高良姜、葛根、木瓜、蒲公英、小蓟、牡蛎、赤小豆、藿香、芦荟、鸡内金、火麻仁、益智仁、黑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第一部的规定。4.1.3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4.1.4 松茸应符合 GB/T 23188 的规定。4.1.5 牛蒡根应符合 NY/T 745 或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的规定。4.1.6 辣木叶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9 号公告的规定。4.1.7 人参为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应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4.1.8 杜仲雄花应符合国家健康委员会 2014 年第 6 号公告的规定。4.1.9 枳椇子应符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 中药材第一册(1992)版的规定。4.1.10 黑果腺肋花楸应符合卫建委 2018 年第 10 号公告的规定.4.1.11 黑果枸杞应符合 GB2762、GB2763 中关于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的规定4.1.12 铁皮石斛花:应符合 DBS35/001 或 DBS45/062 的规定,每日食用量3g/天(以干品计),婴幼儿、孕妇和乳母不宜食用。4.1.13 红曲米:QB/T2847 功能性红曲米(粉)或 DBS35/002 酿造用红曲4.1.14 蓝莓应符合 GB/T 27658 的规定4.1.15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 NY/T1506 的规定4.1.16 糯米应符合
12、 GB/T 1354 的规定4.1.17 黑米应符合 NY/T 832 的规定4.1.18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1.19 蜜环菌应符合 GB7096 的规定4.1.20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31645 的规定4.1.21 黄酒应符合 GB/T 13662 的规定4.1.22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4.1.23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24 鹿肾、鹿骨髓、仔鹿(去骨)应符合 NY 317 鹿副产品以及卫监督函20128 号的规定4.1.25 全龟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Q/THCC0078S-202154.1.2
13、6 雪莲培养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0 年第 9 号公告新食品资源的规定,每 100 克本品中添加 0.1 克(干品),雪莲培养物食用限量4 克/天(干品)。4.1.27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2006 的规定。5.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褐色至黑褐色或呈产品特有的色泽。取5克被测样品置于一个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形态,按使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杯内稀释后,嗅其香味辨其滋味,静止2分钟看杯底有无异物组织形态粘稠状流膏或丸状、无杂质滋、气味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5.3理化指
14、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35.0GB 5009.3人参总皂苷,0.08NY 318 附录B注:人参总皂苷仅适用于配料中含人参的产品5.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5GB 5009.125.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3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0100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计数,cfu/mL50GB 4789.15Q/THCC0078S-20216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
15、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mL)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mL)1000 CFU/g(mL)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木糖醇甜味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GB 5009.279注:以上食品添加剂检测仅适用于配料中含其食品添加剂的产品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6、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8检验规则8.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Q/THCC0078S-202178.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8.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8.4.1 抽样方法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n 箱,再从 n 箱中随机抽取 1 袋,抽样的样品一半作为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留做复核、仲裁用。8.4.2 抽样数量产品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每批次 200 箱以下抽1.5%,201-500 箱抽 1%,500 箱以上抽 0.5%,但不低于 3 箱,每箱抽取 2 包(总量不少于 200g),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