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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 0001 S-2021 苗根饮品(浓缩型).pdf

1、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SXQ/SX 0001S-2021代替苗根饮品(浓缩型)2021-03-01 发布2021-03-18 实施贵贵州州三三玄玄生生物物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Q/SX 0001S-2021I前言为加强产品的生产与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健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检验、贸易和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的卫生指标参照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制定,其余指标根据 其

2、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及产品实际制定。本标准由贵州三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三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贵州三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发布于 2021 年 03 月 01 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波。Q/SX 0001S-20211苗根饮品(浓缩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苗根饮品(浓缩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贵州三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以植物(桑椹、黄精、山药、肉桂、薄荷、高良姜、大枣、甘草)为原料经提取(或提取物)、生产用水为主要原料,添加酸味剂(乳酸、柠檬酸)、甜味剂(木糖醇)、防腐剂(苯

3、甲酸钠)等食品添加剂,经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需兑水饮用的浓缩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1886.1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

4、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

5、精钠的测定Q/SX 0001S-20212GB 5009.2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技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 年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生产

6、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桑椹、黄精、山药、肉桂、薄荷、高良姜、大枣、甘草:使用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 51 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要求,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规定。3.1.3乳酸:应符合 GB 1886.173 的规定。3.1.4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5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6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测方法色泽黄色至棕褐色,均匀一致取适量摇匀混合均匀样品置5

7、0ml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检查有无异物。将浓缩液体按冲调稀释比例要求用为开水冲调稀释,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滋味滋、气味具有本品的正常气味及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澄清透明的液体,久置后允许稍有微量沉淀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产品按食用说明稀释后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Q/SX 0001S-20213项目指标检测方法pH 值普通型 6.07.0酸化型 3.05.0GB 5009.237总砷(以As计)/(mg/L)0.2GB 5009.11铅(以Pb计)/(mg/L)0.2GB 5009.12苯甲酸钠(以苯甲酸计)/(g/Kg)1.0GB 50

8、09.28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GB4789.2大肠菌群(CFU/ml)52110GB 4789.3 平板计数法霉菌(CFU/ml)20GB 4789.15酵母(CFU/ml)20GB 4789.15沙门氏菌(/25ml)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ml)51102103GB 4789.10 第二法注:1、样品的分析与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

9、M 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和 GB 12695 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抽样基数不小于200件,随机抽取同批产品的20个最小包装(不得少于600ml),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抽样。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

10、和型式检验。4.3.1出厂检验Q/SX 0001S-20214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包括标识、感官、净含量、pH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加工工艺或生产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即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即判为不合格品且不得复验。其余指标出现不符合项时,允许用该批次留样产品就不符合项进行复检,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5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5.1标识、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和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5.3运输运输工具应具有防尘、防雨设施,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5.4贮存贮存场所应清洁、阴凉、通风、干燥,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应与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一起存放。6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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