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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MGY 0004 S-2021 梅制品.pdf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标 准 Q/WMGY Q/WMGY 0004S-2021 梅制品 2021-09-18 发布 2021-10-18 实施 广东维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布 备案号:44520114S-2021备案日期:2021年10月0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WMGY 0004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制订。本标准由广东省维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省维美果园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标准主要起草人:潘伟锋。本标准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首次发布。格式格式样样版版 Q/WMG

2、Y 0004S-2021 1 梅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的青梅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白砂糖、焦亚硫酸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经盐渍、漂洗脱盐、糖渍等工艺制成的青梅制品(品名包括黄梅、Q 梅、青熟梅、烟雨话梅、日式清梅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1886.7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27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4、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7

5、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44/T 449 陆河青梅 Q/WMGY 0004S-2021 2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6、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青梅应符合 DB44/449 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规定。3.1.4 食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5 焦亚硫酸钠应符合 GB 1886.7 的规定。3.1.6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3.1.7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48 的规定。3.1.8 以上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规

7、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GB 2714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产品应有之味道、无异味 性状 梅和糖水固液两相共存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沥干物/(g/100g)35 GB/T 10786 总酸(以柠檬酸计)/(g/100g)15 GB/T 12456 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10 GB 5009.7、GB 5009.8 食盐(以 NaCl 计)/(g/100g)8 GB 5009.44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总砷

8、(以 As 计)/(mg/kg)0.5 GB 5009.11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检验方法 沙门氏菌 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注1: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Q/WMGY 0004S-2021 3 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

9、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检验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由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相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按随机抽样的方法在每批产品中取样,同一批量产品中,总取样量不得少于全检量三倍,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备查。样品数量应满足所有检验项目的要求。定量包装产品净

10、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5.3.2 每批产品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3.3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沥干物、总糖、总酸、食盐、净含量,每批均应检查,其他项目作定期抽检。5.4 型式检验 5.4.1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4.2 型式检

11、验项目 应包括本规范要求的全部项目及标签。5.5 判定规则 5.5.1 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次检验合格;5.5.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5.5.3 在保质期内,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仲裁单位复检,以复验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Q/WMGY 0004S-2021 4 6.1 标签、标志 销售包装产品标签和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

12、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6.2 包装 包装材料容器和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异味,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的要求。包装应封口严密,食用方便。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害或有异味、有污染的产品混运。6.3.2 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应防止剧烈震动,轻拿轻放,严禁摔撞,以免造成破损。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离墙离地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5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包装完好的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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