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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YSW 0001 S-2021 胶原蛋白粉.pdf

1、Q/SYSW 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Q/SYSW 0001S-2021 胶原蛋白粉 2021-11-15 发布 2021-12-30 实施 广州莘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备案号:4401019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3月03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YSW 0001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莘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广州莘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创尔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适用于:广州莘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创尔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2、王超跃、谢金莉、张天祺、叶春婷。本标准于 2021 年 11 月首次发布。Q/SYSW 0001S-2021 1 胶原蛋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牛筋为主要原料,以冰乙酸为辅料,经原料验收、粉碎、酸提、匀浆、均质、干燥、包装等加工工艺制成的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胶原蛋白粉。本产品为非即食产品,可用作食品加工用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

3、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又名冰醋酸)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

4、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牛筋: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Q/SYSW 0001S-2021 2 3.1.2 冰乙酸:应符合 GB 1886.10 的规定。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3165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得色泽 性状 粉末状 气味、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不良

6、气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5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 90 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 8 铅(以 Pb 计),mg/kg 0.9 镉(以 Cd 计),mg/kg 0.1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铬(以 Cr 计),mg/kg 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 3.0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要求。表3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大

7、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注1: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SYSW 0001S-2021 3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

8、白色瓷盘或玻璃皿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性状,闻其气味,品尝其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羟脯氨酸 按GB/T 9695.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N-二甲基亚硝胺 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

9、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Q/SYSW 0001S-2021 4 6 试验方法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材料应经厂质检室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工艺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在成品库同一组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0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净含量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每一批产品经

10、检验合格后并出具合格证书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6.5 型式检验 6.5.1 正常生产时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产品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 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6.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

11、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标识 7.1.1 产品标签必须符合 GB 7718、GB 28050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7.1.2 运输包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数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箱体尺寸、并标有“小心轻放”、“防潮”、“请勿倒置”等字样或标志,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Q/SYSW 0001S-202

12、1 5 7.2 包装 产品采用瓶装、罐装或袋装,包装用塑料瓶、罐和袋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和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包装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7.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防雨、防晒,运输工具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可能影 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装卸时小心轻放。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卫生的库房内,仓库内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离墙 20 cm 离地10 cm 以上,堆高不得超过 7 层,不得露天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易造成污染的物品混合贮存。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且包装完好的情况下,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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