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WF0001S-2018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30GB5009.3铅(以Pb计)/(g/kg)1.0GB5009.123.4食品添加剂3.4.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和公告的规定。3.4.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相关公告的规定。3.5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照JJF1070的方法。3.7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醇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500g,250g供检验用,250g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检。4.3检验分类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3.2、3.3、3.6、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