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厦门市燕之屋丝浓食品有限公司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MSN 0022S2022燕窝肽2022-03-15 发布2022-04-15 实施厦门市燕之屋丝浓食品有限公司发布Q/XMSNQ/XMSN 0022S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感官指标和特征性指标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定:铅、总砷指标依照 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制定,并严于该标准;亚硝酸盐指标依照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并结合产品中燕窝比例制订;微生物指标依照GB
2、31645-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制定。本文件由厦门市燕之屋丝浓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经燕之屋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查。本标准指导专家:席兴军(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群艳、连建梅、柳训才、谢加凤。本文件于2022年3月15号首次提出。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N 0022S20221燕窝肽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燕窝肽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燕窝为原料,经预处理(泡发、除杂或不除杂)、熟化、酶解、灭活、过滤、干燥或不干燥、调配或不调配、灭菌或不灭菌、
3、包装而制成的燕窝肽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4、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636 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
5、酸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N 0022S20222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燕窝色泽均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具有燕窝特有气味、无霉变、无异味的各形态燕窝,如燕盏、燕条、燕丝、燕角、燕碎等。燕窝原料应符合我司备案有效
6、的企业标准要求和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的有关规定。3.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 酶制剂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类产品固有色泽状态呈均匀粉末状或液态状气味、滋味具有该类产品固有气味,滋味正常,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和异物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燕窝胜肽-85燕窝肽-30相对分子质量3000以下燕窝肽所占总肽比例/%85.0/相对分子质量3000以下燕窝肽所占总
7、肽比例/%/30.0燕窝肽总氮(以干基计)/(g/100g)15.0唾液酸(以干基计)/(g/kg)10.0水分/(g/100g)a7.0a:仅限于固态样品3.4 污染物指标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N 0022S20223污染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102.0铅(以Pb计)/(mg/kg)0.5总砷(以As计)/(mg/kg)0.53.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b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
8、10102b: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固态样品取 2g 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用 200ml 温开水配制成 1%溶液;液态样品取 10g 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用 90ml 纯化水配制成 10%溶液。再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有无沉淀,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相对分子质量燕窝肽所占比例按 GB 31645 附录A的方法测定。5
9、.2.2 燕窝肽总氮按 GB 5009.5 的方法测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N 0022S202245.2.3 唾液酸按 GB/T 30636 的方法测定。5.2.4 水分按 GB 5009.3 第一法的方法测定。5.3 污染物指标检验5.3.1 亚硝酸盐按 GB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微生物指标检验5.4.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或等效的快速检测方法测定。5.4.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第二
10、法或等效的快速检测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6.1 组批规则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每批样品抽样量不得少于20克,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6.3 出厂检验6.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须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6.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N 0022S20225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或工艺有变更时;c)产品连续
11、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6.5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若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可对同批产品的备查留样中取样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7.1 标志产品包装标志、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规定。包装图示标志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5、GB 4806.7、GB 4806.9或GB 9683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无破损。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7.4 贮存产品应储存于通风、阴凉、干燥的库房内,同时不得和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堆放时应有垫板,离地大于10cm、离墙壁大于20cm。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未经启封,具体保质期以标签标示为准。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