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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SY 0004 S-2022 桑椹枸杞子制品(其他食品).pdf

1、 Q/XMSY 厦 门 膳 缘 食 养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MSY 0004S2022 桑椹枸杞子制品(其他食品)2022-02-26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厦门膳缘食养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XMSY 0004S2022 1 前 言 本标准中的感官指标、水分根据产品的特色而制定。本标准的感官指标、水分指标根据产品实际特性制订;污染物指标参照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水果制品”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该标准。本标准中过微生物指标按照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制定;本标准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

2、氏菌按照GB 299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而制定。食品添加剂指标依照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订。净含量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其试验方法直接引用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厦门膳缘食养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膳缘食养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清花。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3、 0004S2022 2 桑椹枸杞子制品(其他食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椹枸杞子制品(其他食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标签、包装、贮藏、运输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桑椹、枸杞子、桑叶、麦芽糖浆为原辅料,经原料验收、挑拣、清洗、切碎、混合、蒸煮(或熬煮)、过滤去渣(或不过滤去渣)、成型或不成型、灌装或包装、灭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桑椹枸杞子制品(其他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4、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

5、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

6、品 GB/T 20883 麦芽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4S2022 3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3 要求 3.1 原辅材料要求 3.1.1

7、 水 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 桑椹、枸杞子、桑叶 药食同源物质应符合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 号)的有关规定,且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3.1.3 麦芽糖浆 应符合 GB/T 20883 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3.2 应符合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应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应呈产品应有的组织形态 滋味气味 应具有本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8、水分/(g/100 g)80.0 铅(以 Pb 计)/(mg/kg)1.0 锡(以 Sn 计)a/(mg/kg)250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4S2022 4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特别指定,均以CFU/g(mL)表示)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 000 100 000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霉菌 5 2 50 100 沙门氏菌,/25 g(mL)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 000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9、 GB 4789.执行。b 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将样品开袋后内容物倒入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条件下用眼观、鼻嗅,品尝其滋味,观察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按其标签说明直接食用或冲调后食用,再品鉴

10、其滋味气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的规定执行。5.2.2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5.2.3 锡 按 GB 5009.16 的规定执行。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4S2022 5 按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5.3.3 霉菌 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平板计数法规定

11、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以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规定的检验项目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出具合格证书,并在包装箱内(外)附有签署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

12、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明显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6.4 抽样方法和数量 6.4.1 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最小为 6 个,5 份检验,1 份备查。6.4.2 检验净含量所需的产品抽样按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 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Y 0004S2022 6 6.5.3 除微生物指标外

13、的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以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识、标签、包装、贮藏、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标签 7.1.1 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塑料制品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塑料与铝箔复合袋应符合 GB/T 28118 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金属罐应符合

14、GB 4806.9 的规定。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有关要求。7.2.3 包装应清洁、紧密、牢固,封口应严密、无破损或泄漏。7.3 贮藏、运输 7.3.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产品堆放时必须有垫板,与地面距离为 15 cm 以上,与墙壁距离 20 cm 以上,不得和有霉变、被污染的杂物同库贮存。7.3.2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挤压、曝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质混装混载运。装卸时,应轻装轻放。7.4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产品保质期以标签标识为准。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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