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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J 0001 S-2019 魔芋凝胶制品.pdf

1、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WJQ/WJ 0001S-2019代替Q/WJ 0001S-2016魔芋凝胶制品2019-04-10 发布2019-05-10 实施惠州旺嘉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备案号:44130100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6日Q/WJ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WJ 0001S-2016魔芋凝胶制品。本标准与 Q/WJ 0001S-2016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规范性引用文件按现行有效文本做了相应的修订;修改产品理化指标。本标准

2、由惠州旺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惠州旺嘉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家华、褚亮。本标准于 2010 年 11 月首次发布,于 2013 年 11 月第一次修订,于 2016 年 11 月第二次修订,于2019 年 04 月第三次修订。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WJ 0001S-2010;Q/WJ 0001S-2013;Q/WJ 0001S-2016。Q/WJ 0001S-20191魔芋凝胶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魔芋凝胶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魔芋粉为主要原料,加入水为辅料,以氢氧

3、化钙为加工助剂,添加或不添加甜菜红、柠檬酸、卡拉胶、谷氨酸钠、二氧化钛、食品用香精,经糊化、精炼、蒸煮、包装、杀菌等工序制成的魔芋凝胶制品,本品为非即食产品,可供火锅配料,或经炒、煮等熟制后食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谷氨酸钠(味精)GB 9

5、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557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钙GB 2557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494魔芋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要求。3.1.2水应符合 GB 574

6、9 的要求。Q/WJ 0001S-201923.1.3食品加工助剂(氢氧化钙)应符合 GB 25572 的要求。3.1.4甜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1 的要求。3.1.5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6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3.1.7谷氨酸钠应符合 GB/T 8967 的要求。3.1.8二氧化钛应符合 GB 25577 的要求。3.1.9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0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11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

7、.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呈本产品相应的色泽滋味及气味具有魔芋凝胶制品固有的滋味及气味,无酸败味及其他异味性状形状完整、均匀一致,富有弹性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铅(以 Pb 计),mg/kg0.9总砷(以 As 计),mg/kg0.53.4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4.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5净含量定量包装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8、。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5.1.1色泽、性状和杂质取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内,目测性状、色泽和杂质,作出评价。5.1.2滋味及气味称取样品置于白色搪瓷盘内,用嗅觉检验气味,用口尝滋味。5.2理化指标5.2.1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5.2.2总砷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5.3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Q/WJ 0001S-20193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

9、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数量为 6 个独立包装产品,当生产的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不合格品增加时,应加倍取样。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净含量、感官要求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至少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

10、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签、标志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要求。7.1.2储运图示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2包装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符合表 3 的要求。表3 包装材

11、料项目指标耐高温蒸煮复合袋、铝膜复合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要求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塑料袋、塑料薄膜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塑料周转箱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得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Q/WJ 0001S-201947.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的仓库内,库房最佳温度为 510,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2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常温下保质期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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