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YL0001S-2021畜、禽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制品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畜、禽肉及副产品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食用盐等辅料,加或不加酸度调节剂等食品添加剂,经预处理、煮制、冷却、浸泡、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预包装畜、禽肉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3162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
3、生规范GB316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鲜(冻)禽、畜肉及副产品应符合GB2707的规定3.1.2其他原辅料Q/YL0001S-2021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1000g),样品分为2份,1份供检验用,1份供复检备用。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
4、3.2、3.3、3.7中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当原辅料、配方、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f)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人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