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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RSP 0002 S-2021 花式面制品.pdf

1、 泰 州 祥 瑞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RSP 0002S-2021 花式面制品 2021-03-11 发布 2021-03-31 实施 泰州祥瑞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RSP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7 2 2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3-3 0Q/XRSP 0002S-2021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2、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谷物及其制品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规定的铅(以 Pb 计)0.2mg/kg。本标准由泰州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泰州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滨。本标准于2021年3月首次发布。J S Q BQ/XRSP 0002S-2021 1 花式面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式面系列的分类、要求、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

3、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苦荞粉、小麦粉、黄豆粉、玉米粉、绿豆粉、黑豆粉、青稞粉、高粱粉等中的一种或几种和水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全蛋粉、燕麦粉、青菜粉、韭菜粉、菠菜粉、南瓜粉、葛根粉、胡萝卜粉、紫薯粉、芋头粉、山芋粉、山药粉、黑米粉、苦瓜粉、芹菜粉、银杏粉、肉桂粉、芦笋粉、桑叶(嫩芽)粉等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可作为普通食品的植物、小麦低聚肽粉、玉米低聚肽粉、大豆肽粉、胶原蛋白肽、碳酸钠、碳酸钙、磷酸氢钙、L-盐酸赖氨酸、富硒酵母、焦磷酸铁、烟酰胺、氧化锌、维生素 B1、维生素 B2,经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包装而成的花式面制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

4、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188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钙 GB 1886.2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GB 190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盐酸赖氨酸 GB 190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氧化锌 GB 190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焦磷

5、酸铁 GB 1903.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酵母 GB 1903.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烟酰胺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6、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7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1(盐酸硫铵)J S Q BQ/XRSP 0002S-2021 2 GB 1475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B2(核黄素)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2492 大豆肽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LS/T

7、3212 挂面 QB/T 4707 玉米低聚肽粉 QB/T 5298 小麦低聚肽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3.1 产品根据添加的主要辅料不同分为不同品种。3.2 产品的命名规则:产品以原料“主要原料”+“主要辅料名称”+“面”命名。示例:如以添加苦荞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青稞粉为主要辅料,则产品名称为“苦荞青稞面”。或产品以“主要辅料名称”+“面”命名。示例:如以添加玉米粉为主要辅料,则产品名称为“玉米面”。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1.2

8、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3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的规定。4.1.4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4.1.5 全蛋粉应符合 GB 2749 的规定 4.1.6 苦荞粉、青稞粉、燕麦粉、玉米粉、绿豆粉、黑豆粉、黄豆粉、高粱粉应符合 GB 2715 及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7 黑米粉、苦瓜粉、芹菜粉、银杏粉、肉桂粉、青菜粉、韭菜粉、菠菜粉、南瓜粉、葛根粉、胡萝卜粉、紫薯粉、芋头粉、山芋粉、山药粉、芦 笋粉、桑叶(嫩芽)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可作为普

9、通食品的规定。4.1.8 碳酸氢钙应符合 GB 1886.2 的规定。4.1.9 L-盐酸赖氨酸应符合 GB 1903.1 的规定。4.1.10 富硒酵母应符合 GB 1903.21 的规定。4.1.11 焦磷酸铁应符合 GB 1903.16 的规定。4.1.12 烟酰胺应符合 GB 1903.45 的规定。4.1.13 氧化锌应符合 GB 1903.4 的规定。4.1.14 维生素 B1 应符合 GB 14751 的规定。4.1.15 维生素 B2 应符合 GB 14752 的规定。4.1.16 碳酸钠应符合 GB 1886.1 的规定。4.1.17 碳酸钙应符合 GB 1886.214 的

10、规定。J S Q BQ/XRSP 0002S-2021 3 4.1.18 小麦低聚肽粉应符合 QB/T 5298 的规定。4.1.19 玉米低聚肽粉应符合 QB/T 4707 的规定 4.1.20 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4.1.21 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要求 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目视、口尝、鼻嗅。组织形态 呈粗细均匀的条状,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志 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气味与滋味,无异味。口感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

11、柔软爽口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自然断条率(g/100g)5.0 LS/T 3212 熟断条率(g/100g)5.0 烹调损失率(g/100g)10.0 水分(g/100g)14.5 GB 5009.3 酸度(0.1moL碱液)mL/10g 4.0 GB/T 5009.239 铅(以Pb计)(mg/kg)0.1 GB 5009.12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

12、的规定 4.4 净含量允差及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允差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J S Q BQ/XRSP 0002S-2021 4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酸度、自然断条率、熟断条率、烹调损失率、净含量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检验项目。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

13、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工艺、原料来源、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少于 5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小于 8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净含量如有一项不符合指标要求的,可在同批次产品

14、中加倍抽样,对不符合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如结果仍为不合格,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执行标准号及符合GB/T 191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J S Q BQ/XRSP 0002S-2021 5 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清洁、干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7 保质期 自产品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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