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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HJD 0002 S-2020 蔬菜纤维.pdf

1、 兴 化 市 九 鼎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HJD 0002S-2020 蔬菜纤维 2020-12-22 发布 2021-01-12 实施 兴化市九鼎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XHJD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0 6 5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1 1Q/XHJD 0002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及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标准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部分参照了 NY/T 959-

2、2006脱水蔬菜 根菜类、NY/T 960-2006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 1393-2007脱水蔬菜 茄果类及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的有关规定。本标准将铅指标设定为铅(以 Pb 计)0.9 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蔬菜及其制品(蔬菜制品)的铅(以 Pb 计)1.0 mg/kg 的规定。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兴化市九鼎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宗泉。本标准于 2020 年 12 月 22 日发布。J S Q BQ/XHJD 0002S2020 1 蔬菜纤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纤维的要求

3、、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富含膳食纤维的脱水蔬菜(粉)为原料,选择性添加纤维素、微晶纤维素、果蔬纤维、粮谷纤维、大豆膳食纤维粉、聚葡萄糖、菊粉、抗性糊精等的一种或多种,经挑选或不挑选、干燥或不干燥、粉碎或不粉碎、混合、包装而成,供食品加工用的蔬菜纤维(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1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微晶纤维素 GB 276

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4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纤维素 QB/T 5027 果蔬纤维 QB/T 5028 粮食纤维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6、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5 号)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6号)3 要求 J S Q BQ/XHJD 0002S2020 2 3.1 原料要求 3.1.1 脱水蔬菜(粉):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3.1.2 纤维素:应符合 GB 29946 的规定。3.1.3 微晶纤维素:应符合 GB 1886.103 的规定。3.1.4 果蔬纤维:应符合 QB/T 5027 的规定。3.1.5 粮食纤维:应符合 QB/T 5028 的规定。3.1.6 大豆膳食纤维粉:应符合 GB/T 22494 的规定。3.1.7 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7、 25541 的规定。3.1.8 菊粉:应符合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9 年第 5 号)的规定。3.1.9 抗性糊精:应符合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6 号)的规定。3.1.10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与滋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均匀粉末状或呈粉末和颗粒的混合物,无结块,无霉变。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

8、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14.0 总膳食纤维含量,g/100g 50.0 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 10.0 铅(以 Pb 计),mg/kg 0.9 亚硫酸盐(以 SO2计),mg/kg 200 六六六(BHC),mg/kg 0.05 滴滴涕(DDT),mg/kg 0.05 甲胺磷,mg/kg 0.05 敌敌畏,mg/kg 0.2 杀螟硫磷,mg/kg 0.5 氯菊酯,mg/kg 0.5 3.4 微生物指标 J S Q BQ/XHJD 0002S2020 3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9、CFU/g 1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霉菌和酵母,CFU/g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3.5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 其他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样品 200g,平铺于清洁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杂质、霉变后,仔细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对照本标准规定,作出评价。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总膳食纤维含量 按 GB 5009.8

10、8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总灰分 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铅 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亚硫酸盐 按 GB 5009.34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2.6 六六六、滴滴涕、甲胺磷、敌敌畏、杀螟硫磷、氯菊酯 按 GB 2763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微生物指标 J S Q BQ/XHJD 0002S2020 4 4.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执行。4.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执行。4.3.3 霉菌和酵母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执行。4.3.4 沙

11、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执行。4.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执行。4.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厂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总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及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b)原料来源、生产设备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区别

12、时;d)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除 4.1 以外的全部要求。5.4 组批与抽样 5.4.1 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5.4.2 出厂检验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10 个最小包装,不小于 1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0 个最小包装,不少于 2kg(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除外)。5.5 判定规则 J S Q BQ/XHJD 0002S2020 5 产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其余指标如有不合格,可在同批产品中

13、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重(质)量、体积、执行标准号及符合 GB/T 191 规定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要求。6.2 包装 6.2.1 产品包装为袋装,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6.2.2 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箱内附有产品合格证。6.3 运输 运输工具及车辆符合卫生要求,要保持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

14、曝晒、受潮、受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干燥、阴凉的食品专用仓库,并应离地离墙,不得与有异味物品一起混放。7 保质期 产品在按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J S Q BQ/XHJD 0002S2020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脱水蔬菜(粉)的质量要求 A.1 脱水蔬菜(粉)以新鲜蔬菜为原料,经挑选、清洗、修整、成型、漂烫或不漂烫、拌糖或不拌糖、干燥、挑选、粉碎或不粉碎、包装而成。A.2 脱水蔬菜(粉)的质量要求 脱水蔬菜(粉)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A.1 的规定。表 A.1 脱水蔬菜(粉)的质量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与原料固有的色泽相近或一致。气味与滋味 具有原蔬菜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组织状态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组织状态,无结块,无霉变。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水分,g/100g 12.0(8.0 粉状产品)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 12.0(16.0(限脱水芹菜、香菜、黄瓜、菠菜)铅(以 Pb 计),mg/kg 0.9 亚硫酸盐(以 SO2计),mg/kg 200 菌落总数,CFU/g 10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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