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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JR 0136 S-2020 胶原肽饮品.pdf

1、 金 日 制 药(中 国)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MJRQ/XMJR 0136S2020胶原肽饮品 2019-11-15 发布 2020-02-14 实施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 发布 Q/XMJR 0136S-2020 II 前 言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写格式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和GB 710120

2、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进行制定。本标准代替Q/XMJR 0136S2019胶原肽饮品。本标准与Q/XMJR 0136S2019胶原肽饮品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原辅料要求;-删除理化指标pH 本标准由金日制药(中国)有限公司负责提出、起草。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陈碧霞、赖荣胜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R 0136S-2020 1 胶原肽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为主要原料,按配方选择添加发酵果蔬汁、浓缩果汁(浆)、壳寡糖、L-阿拉伯糖、低

3、聚果糖、菊粉、弹性蛋白肽、草莓籽粉、黄桃果汁粉/黄桃粉、罗汉果粉、罗汉果甜苷、雨生红球藻粉、海参粉、姜黄、海藻酸钠、结晶果糖、维生素C、柠檬酸等,经配液、过滤、灭菌、灌装、灭菌或不灭菌、包装等工艺制成。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黄 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4、GB 1886.2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又名褐藻酸钠)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含增补公告)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R 0136S-202

6、0 2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T 26762 结晶果糖、固体果葡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893 雨生红球藻粉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第1号修改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

7、BB 00272002-2015 钠钙玻璃模制药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洋鱼低聚肽粉(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粉):应符合GB/T 22729的规定。3.1.2 发酵果蔬汁:应符合GB/T 31121

8、或厂家发酵果蔬汁企业标准的规定。3.1.3 浓缩果汁(浆):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3.1.4 壳寡糖:应符合关于批准壳寡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6号)的规定。3.1.5 L-阿拉伯糖: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7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的规定。3.1.6 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3.1.7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3.1.8 弹性蛋白肽:应符合厂家弹性蛋白肽企业标准的规定。3.1.9 草莓籽粉:应符合厂家草莓籽粉企业标准的规定。3.1.10 黄桃果汁粉/黄桃粉

9、:应符合厂家黄桃果汁粉/黄桃粉企业标准的规定。3.1.11 罗汉果粉:应符合厂家罗汉果粉企业标准的规定。3.1.12 罗汉果甜苷:应符合GB 1886.77的规定。3.1.13 雨生红球藻粉:应符合GB/T 30893的规定。3.1.14 海参粉:应符合厂家海参粉企业标准的规定。3.1.15 姜黄:应符合GB 1886.60的规定。3.1.16 海藻酸钠:应符合GB 1886.243的规定。3.1.17 结晶果糖:应符合GB/T 2676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R 0136S-2020 3 3.1.18 维生素C: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3

10、.1.19 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3.1.20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浅黄色至褐色 滋味、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状 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均匀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铅(以 Pb 计)/(mg/kg)0.05 展青霉素/(g/kg)50 注:展青霉素限于含山楂和苹果制品3.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

11、FU/mL)5 2 100 10000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20 酵母/(CFU/mL)20 沙门氏菌/(/25mL)5 0 0 金黄色葡萄球菌/(/25mL)5 1 100 CFU/mL 1000 CFU/mL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及 GB/T 4789.2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75 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食品添加剂 福建

12、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R 0136S-2020 4 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罗汉果甜苷、姜黄、海藻酸钠、维生素 C、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置 50ml 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异物。6.2 理化指标 6.2.1 铅 按 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6.2.2 展青霉素 按 GB 5009.185 的规定执行。6.3 微生物指标 6.3.1 菌落总数 按

13、 GB 4789.2 的规定执行。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的规定执行。6.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 的规定执行。6.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的规定执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的规定执行。6.4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线、同一班组连续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R 0136S-2020 5 7.2 抽样 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最小销售包装计。产品抽样随机取样,抽样

14、量不得少于产品检验用量的 3倍,其中三分之一样品用于检验,剩余样品留样。7.3 产品检验 7.3.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产品须经过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7.3.2 出厂检验 出厂时对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并在包装箱中附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3.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原料来源、主要设备等关键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有特别要求时。7.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

15、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限量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中有一项达不到本标准要求时,可在留样中加倍抽查复验,如仍达不到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品。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8.1 标志、标签 8.1.1 标签和标识应符合 GB 7718、GB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的要求。凡是添加菊粉的饮品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年第 5 号)”要求,每天使用量不大于 720g。凡是添加壳寡糖的饮品应符合“应符合关于批准壳寡糖等 6 种新

16、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 年第 6 号)”要求,每天使用量不大于 600g。8.1.2 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有关规定。8.2 包装 产品包装应符合食品包装有关国家卫生标准要求。产品内包装为玻璃瓶,玻璃瓶应符合 YBB 00272002-2015 或 GB 4806.5 的要求;外包装为纸盒、纸箱,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相应要求。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振荡、撞击,轻拿轻放;运输过程应有防晒、防雨措施;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内;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JR 0136S-2020 6 8.5 保质期 在符合 8.3、8.4 的条件下,未经启封,保质期为 24 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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