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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ZW 0004 S-2019 绿豆冰沙.pdf

1、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ZW绿豆冰沙2019-04-01 发布2019-04-10 实施广广州州市市原原滋滋味味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 布发 布Q/YZW 0004 S-2019备案号:44010624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6月05日Q/YZW 0004S-2019I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原滋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婉莹、谢永亮、谢玲。本标准于 2019 年 04 月 01 日首次发布。Q/YZW 0004S-20191绿豆冰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

2、绿豆冰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绿豆、白砂糖、果葡糖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安赛蜜、甜蜜素、三氯蔗糖为辅料,经煮制、灭菌、凝冻、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绿豆冰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酸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3、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2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255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

5、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NY/T 285绿色食品 豆类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Q/YZW 0004S-20192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果葡糖浆:应符合GB 15203的规定。3.1.3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3.1.4 绿豆:应符合NY/T 285的规定。3.1.5 甜蜜素:应符合GB 1886.

6、37的规定。3.1.6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GB 1886.47的规定。3.1.7 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3.1.8 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3.1.9 所有原辅料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GB 2763.1的规定,还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性 状组织疏松,霜晶微粒,有砂质感,允许有辅料颗粒存在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

7、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0.5铅(以Pb计)/(mg/L)0.2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 4致病菌指标Q/YZW 0004S-20193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mL1000CFU/mL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

8、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样品的采样和取样按 GB 4789.1 执行。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检验按 GB 7101 中 3.2 的规定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检验5.2.1 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0786的规定方法测定。5.2.2铅按GB 5009.12的规定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方法测定。5.

9、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测定。5.3.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4、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霉菌、酵母按GB 4789.15的规定方法测定。5.4 净含量按JJF 1070方法检测。Q/YZW 0004S-201946检验规则6.1 原材料入库检验原辅材料入库前,应由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以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原料、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6.3.1 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小于 200 份,小包装产品每批随机抽取 20 份,样品分成 2 份,1

10、份检验用,1 份留样备查。6.3.2 净含量抽样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6.4.1 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厂质量检验部门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4.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6.5 型式检验6.5.1 正常生产的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亦进行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较大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

11、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 判定规则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6.6.2 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品,微生物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如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标志7.1.1 销售包装标签应按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添加阿斯巴甜的产品,应标明“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7.2包装Q

12、/YZW 0004S-201957.2.1 包装材料或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破损。产品包装材料为塑料容器,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销售包装必须完整、严密、封口牢固,无渗漏。7.2.2 大包装采用泡沫保温箱,应符合 GB 4806.6 的要求,箱体应有足够强度,箱缝应密封。7.3 运输运输产品时温度应控制在-1至-4,应避免日晒,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于-1至-4的冷冻库内。产品放在木架上,离地、离墙20cm。7.4.2 产品部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处贮存。7.4.3 在上述的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 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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