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淮 安 言 中 饮 料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ZYL 0001S-2022 盐汽水 2022-04-11 发布 2022-05-13 实施 淮安言中饮料有限公司发 布 Q/YZYL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8 2 7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4-2 8Q/YZYL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国家强制标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
2、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参考 GB/T 10792碳酸饮料(汽水)制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mg/L,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铅(以 Pb 计)0.3mg/L 的规定。本标准由淮安言中饮料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志毅。本标准于 2022 年 04 月首次发布。J S Q BQ/YZYL
3、0001S2022 1 盐汽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盐汽水的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纯净水、食盐为原料,添加二氧化碳、柠檬酸、甜蜜素、苯甲酸钠、安赛蜜、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食品用香精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原料处理、调配、碳酸化、灌装封盖(口)、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盐汽水(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
4、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
5、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92 碳酸饮料(汽水)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
6、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J S Q BQ/YZYL 0001S2022 2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纯净水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3.1.2 食盐应
7、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 二氧化碳应符合 GB 1886.228 的规定。3.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3.1.5 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规定。3.1.6 苯甲酸钠应符合 GB 1886.184 的规定。3.1.7 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规定。3.1.8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 GB 1886.47 的规定。3.1.9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3.1.10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8、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GB/T 10792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为状态均匀的液体,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二氧化碳气容量(20)/倍 1.5 GB/T 10792 铅(以Pb计)/(mg/L)0.2 GB 5009.12 锡a(以Sn计)/(mg/L)150 GB 5009.1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a 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 微生物指标 J S Q BQ/YZYL 0001S2022 3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
9、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10、c m M 沙门氏菌/(/25mL)5 0 0-GB 4789.4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6 食品添加剂 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7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产品的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
11、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二氧化碳气容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J S Q BQ/YZYL 0001S2022 4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
12、检验项为本标准第 3 章规定中除 3.1、3.8 外的全部要求。4.4 组批与抽样 4.4.1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每次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 000mL(不少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型式检验抽样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 000mL(不少于 12 个最小销售包装,用于净含量检验的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重新抽取2倍量样品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和致病菌限量若有不合格项,不得复检,判该
13、批产品为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 5.1.1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1.2 添加阿斯巴甜的产品,标签标识应注明“本品含苯丙氨酸”。5.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防潮、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食品贮存时应留有一定间隙,隔墙离地,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6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