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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FB 0009 S-2019 渔夫堡牌蛋白粉.pdf

1、注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YFBQ/YFB 0009S-2019代替Q/YFB 0009S-2016渔夫堡牌蛋白粉2019-08-20 发布2019-09-01 实施广广州州渔渔夫夫堡堡医医药药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备案号:44010975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8月13日Q/YFB 0009S-2019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贯彻执行了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本标准代替Q/YFB 0009S-2016。本标准与Q/YFB 0009S-2016相比,主要作了如下修改:更新了引

2、用文件。增加3.1.6及3.8的内容。本标准由广州市渔夫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四荣、赖圣君。本标准于2009年06月20日首次发布。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Q/GD 0009S-2008、Q/YFB 0009S-2012、Q/YFB 0009S-2015、Q/YFB 0009S-2016Q/YFB 0009S-20191渔夫堡牌蛋白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渔夫堡牌蛋白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及包装、运输、贮存、产品规格、保质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乳清蛋白、大豆分离蛋白、大豆低聚肽、大豆卵磷脂、植脂末(葡萄糖浆、氢化植物油、乳粉、食品

3、添加剂(酪蛋白酸钠、乳化剂、水分保持剂、抗结剂)为原料,经过筛、混合、干燥、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增强免疫力保健功能的渔夫堡牌蛋白粉,其标志性成分为蛋白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4、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型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5、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8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YFB 0009S-20192QB/T 4791植脂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6、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乳清蛋白应符合GB 11674的相应规定3.1.2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GB 20371相应的规定。3.1.3大豆低聚肽应符合GB/T 22492相应的规定。3.1.4 大豆卵磷脂应符合GB 28401相应的规定。3.1.5 植脂末(葡萄糖浆、氢化植物油、乳粉、食品添加剂(酪蛋白酸钠、乳化剂,水分保持剂、抗结剂)应符合 QB/T 4791 相应的规定3.1.6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指标色泽淡黄色滋味、气味具本品特有的

7、蛋白香味性状粉末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功能要求增强免疫力。3.4标志性成分标志性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标志性成分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g603.5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Q/YFB 0009S-20193灰分,%6.0铅(以 Pb 计),mg/kg0.5总砷(以 As 计),mg/kg0.3总汞(以 Hg 计),mg/kg0.3六六六,mg/kg0.1滴滴涕,mg/kg0.13.6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28000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cfu/g)25酵母(

8、cfu/g)25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之规定。3.8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3.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8.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和(或)有关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7405规范要求。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标志性成分的检测方法蛋白质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5

9、.3理化检验5.3.1水分按GB 5009.3规定进行测定。5.3.2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进行测定。5.3.3 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进行测定。5.3.4 铅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测定。5.3.5 总汞Q/YFB 0009S-20194按 GB 5009.17 规定进行测定。5.3.6 六六六、滴滴涕按 GB/T 5009.19 规定进行测定。5.4 微生物检验5.4.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进行检验。5.4.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 MPN计数法规定进行检验。5.4.3 霉菌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5.4.4 致病菌

10、(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分别按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 规定进行检验。5.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 JJF1070 的方法进行检验。6检验规则6.1检验分原辅料入库检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原辅料入库检验所有原辅料入库前应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1.2出厂检验6.1.2.1 每批成品出厂前应由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6.1.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标志性成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11、和酵母。6.1.3型式检验6.1.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6.1.3.2 型式检验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6.2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取样规则同一批号产品中,按表 5 规定抽取一定件数进行取样(或每批抽取样品为产品总数百万分之一,不满一万者以一万计)。Q/YFB 0009S-20195表 5取样方法每批产品的包装件数应抽

12、检件数15 件650 件51100 件101500 件5011000 件全检5 件10 件15 件20 件6.4判定规则6.4.1出厂检验判定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4.2型式检验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则判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则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1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13、产品规格、保质期7.1 标签、标志产品内外包装的标志应符合 GB/T 191、GB 7718 和 GB 16740 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7.2 包装7.2.1 内包装:采用符合 GB/T 14251 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或符合 GB/T 21302 要求的复合膜、袋包装,无损伤、封口完整。允许发展其他规格。7.2.2 外包装:采用符合 GB/T 6543 规定的瓦楞纸箱。纸箱上的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 GB/T 191 规定,运输包装箱应捆扎牢固,正常运输、卸装时不得松散。7.3 运输与贮存7.3.1 运输运输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雨淋、暴晒、挤压。装卸时轻搬、轻放。7.3.2 贮存产品应密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严防受热,避免重压。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有污染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成品堆放应有垫板,离地 10cm 以上,离墙 30cm 以上。7.4 产品规格400g/罐。7.5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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