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UDC 韶.0 6 3.7 2:5 4 3.0 6增 塑 剂 灰 分 的 测 定GB 1 65 8-82D e t e r mi n a t i o n o f a s h o f p l a s t i c i z e r s代替 GB 1 6 5 8-7 9 本标准适用于增塑剂灰分的测定。增塑剂经蒸发及灼烧后,其矿物成分形成的氧化物及盐类的残留物称为增塑剂的灰分,以百分数表示。仪器带盖的石英增涡或瓷柑涡,容量3 0 毫升;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石棉板;增祸钳;电炉;高 温炉或增涡炉,附温度调节装置。试剂盐酸(GB 6 2 2-7 7);硝酸被(G B 6 5 9-7
2、7):化学纯(经检验无灰分)。准备工作 用盐酸溶液(1:4)洗涤增锅,并用蒸馏水洗净,然后放在高 温炉或增祸炉内,按测定试样的温度和时间条件预先加热处理,经冷却,称重(称准至。.0 0 0 2 克)。4 测定步骤 称取试样1 0 克(称准至。.0 1 克)于 加热处理并称重后的增涡中,置电 炉上慢慢加热(防止起火),蒸发近干。然后,将柑塌移人6 0 0 1 3 0 C 高温炉或甘 塌炉内,灼烧I 一 1.5 小时至残留物灰化(难灰化的增塑剂可在残留物中加人1 一2 克硝酸铁,其灼烧温度和时间,必要时可由产品标准另行规定)。残留物灰化 后,将柑涡取出,稍冷约2 分钟,移至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约3 0 分钟),称重(称准 到 0.0 0 0 2 克)。再 置 于炉内 重 复 灼 烧半 小 时,冷 却,称 重。如 此 手 续直 至 连续两 次 称重 的重 量变 化不超过0.0 0 0 5 克。5 计算 灰分百分含量(X)按下式计算:,一 G,_ _X曰】.1 G式中:G,灼烧后灰分与 柑锅的重量,G2 增涡重量,克;国家标准局1 9 8 2 1 2 一 2 8 发布1 9 8 3 一 1 0 一 0 1 实施GB 1 6 5 8-8 2G 试样重量,克。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 部提出,由山 西化工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山西化工研究所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中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