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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ALD 0001 S-2021 调味梅.pdf

1、Q/ZALD诏 安 隆 大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ZALD 0001S2021调味梅2021-05-17 发布2021-06-17 实施诏安隆大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ZALD 0001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水分、固形物、总糖、氯化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铅指标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并严于该标准,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

2、准 蜜饯、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于 2021 年 05 月 17 日发布。本标准诏安隆大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诏安隆大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庆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LD 0001S20211调味梅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梅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青梅或盐渍青梅为主要原料,水、食用盐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柠檬酸、紫苏、陈皮、山梨酸钾、阿斯巴甜

3、、胭脂红;经清洗、腌制(或不腌制)、脱盐(或不脱盐)、滴干、调味、装瓶、加汤汁不加汤汁、封口等工序制成的调味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4、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2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

5、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

6、水卫生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LD 0001S20212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生产卫生规范GB/T 10782 蜜饯通则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

7、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青梅:果皮新鲜、呈淡绿色至绿色、无污染、无腐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1.2盐渍青梅:应符合 GB 14884 的要求。3.1.3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要求。3.1.4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5紫苏、陈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的相应要求。3.1.6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7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8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9

8、阿斯巴甜:应符合 GB 1886.47 的要求。3.1.10胭脂红:应符合 GB 1886.220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状态具有该产品应有的状态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不加汤汁产品7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LD 0001S20213固形物,加汤汁产品50总糖(以葡萄糖计),g/100g70氯化物(以 Cl-计),45铅(以 Pb 计),mg/kg1.

9、0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g/kg0.5阿斯巴甜,g/kg2.0胭脂红,g/kg0.05二氧化硫残留量a(以 SO计),g/kg0.35a按照盐渍青梅带入原则制定。3.4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5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3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第二法)霉菌,CFU/g50GB 4789.15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

1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4 执行。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3.7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柠檬酸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GB 8956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

11、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LD 0001S20214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固形物:按 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总糖:按 GB/T 1078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山梨酸:按 GB 5009.28 规定的方法检验。5.2.7阿斯巴甜:按 G

12、B 5009.26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8胭脂红:按 GB 5009.35 规定的方法检验。5.2.9二氧化硫残留量:按 GB 5009.3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微生物检验5.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规定的方法执行。5.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第二法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3.4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中规定的方法检验。5.4净含量按 JJF 10

13、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产品出厂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3抽样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产品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ZALD 0001S202156.4.1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或固形物、总糖、氯化物、二氧化硫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型式检验项目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

14、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

15、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和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要求,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要求。7.2包装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包含镀锡薄板容器)。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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