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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P 0001 S-2018 固态复合调味料.pdf

1、ICS 67.S208Q/ZP备案专用掌重庆众品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P0001S-2018代替Q/ZP0001S-2015固态复合调味料2018-11-14发布2018-11-24实施重庆众品饮食文化德限公司发布Q/ZP0001S-2018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代替Q/ZP0001S-2015固态复合调味料。与Q/ZP0001S-201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理化指标取消了“食盐、谷氨酸钠”。理化指标修改了“总砷”。微生物取消了指示菌指标。本标准由重庆众品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

2、庆众品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娟本标准批准人:杨明忠本标准代替了Q/2P0001S-2015。Q/QJ0001S-2015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无。本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Q/ZP0001S-2018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味精为主要原料,适量添加白砂糖、鸡粉、食用香辛料、增味剂、着色剂等,经粉碎、调配、混合、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3、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7?18食品安全国家

4、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合调味料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SB/T10371鸡精调味料JJP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要求3.1原辅料3.1.1食用盐:应符合GB2721的规定。Q/ZP0001S-201

5、83.1.2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规定。3.1.3其他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和外观将样品置于洁净白色容器中,在光气味与滋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线充足的条件下目测、鼻嗅、口尝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米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10GB5009.3总砷(以As计)/(mg/Kg)0.4GB5009.11铅(以Pb计)/(mg/Kg)1.0GB5009.12用3.4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致病菌限量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

6、指定,均以/25g表示)项目检验方法ncM沙门氏菌50、GB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62100(CFU/g)10000(CF/g)GB4789.10第二法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仅适用于即食产品。3.5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及公告的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相关公告的规定。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3.8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Q/ZP0001S-2018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4

7、检验规则4.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抽样产品出厂前,由公司质检部门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样品总量不少于1Kg(不少于6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作检验用,1份留作备检。型式检验加倍抽样。4.3检验方法4.3.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和净含量。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4.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3.2、3.3、3.4、3.7中所规定的所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骑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c)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有改变时:d)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以复检备用样品或以相同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复检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5.1标志、标签应符合GB/T191、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5.2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5.3运输和贮存应符合GB316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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