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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XYJ 0002 S-2019 新疆大枣酒(其他蒸馏酒).pdf

1、 Q/HXYJ 汉 中 市 回 乡 源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XYJ 0002S2019 新疆大枣酒(其他蒸馏酒)2019-04-30 发布 2019-05-30 实施 汉中市回乡源酒业有限公司 发 布 Q/6 1 0 0 0 0-1 0 1 9 9 S-2 0 1 9有效期至 2 0 2 2 0 5 3 1Q/HXYJ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汉中市回乡源酒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汉中市回乡源酒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继成。本标准批准发布人:颜继成。本标准首次发布。Q/HXYJ 0002S2

2、019 1 新疆大枣酒(其他蒸馏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大枣酒(其他蒸馏酒)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枣为原料,适量添加大米,经加水打浆,适量加入酵母糖化发酵、蒸馏、贮存、勾调、灌装、包装而成的新疆大枣酒(其他蒸馏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354 大米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

3、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 11856 白兰地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

4、生规范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T 23778 酒类及其他食品包装用软木塞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BB/T 0018 包装容器 葡萄酒瓶 BB/T 0034 铝防伪瓶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Q/HXYJ 0002S2019 2 3.1.2 大米:应符合 GB/T 1354 的规定。3.1.3 酵母:应符合 GB/T 20886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

5、表1规定。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无色透明、晶亮或淡黄色 香 气 具有大枣香气及酒香,香气协调、浓郁 口 味 醇和、甘冽、完整、无杂味 风 格 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a,%vol 4552 总酸(以乙酸计),g/L 0.40 甲醇a,g/100mL 2.0 氰化物a(以HCN计),mg/L 8.0 铅(以Pb计),mg/L 0.49 注:1 酒精度实际测值与标签示值允许差1.0%vol。2 a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3.4 净含量允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5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

6、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6 原料、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外的任何物质。3.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6 的规定。4 检验方法 Q/HXYJ 0002S2019 3 本标准检验所用的水,在未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符合GB/T 6682中要求的水。本标准中所用的试剂,在未注明规格时,均指分析醇(AR)。配置的“溶液”,除另有说明外,均指水溶液。4.1 感官

7、按GB/T 11856中6.1规定方法进行。4.2 理化指标 4.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规定方法进行。4.2.2 总酸 按GB/T 10345规定方法进行。4.2.3 甲醇 按GB 5009.266规定方法进行。4.2.4 氰化物 按GB 5009.36规定方法进行。4.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进行。4.3 净含量允差 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方法进行。4.4 污染物限量 按GB 2762的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每班灌装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规格相同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 5.2.1 按表 3 抽取样本(箱),

8、从每箱任意位置抽取样本(瓶)。单件包装净含量小于 500mL,总取样量不足 1500mL 时,可按比例增加抽样量。Q/HXYJ 0002S2019 4 表3 批量范围/箱 样本数/箱 单位样本数/瓶 50 3 3 511200 5 2 120135000 8 1 35001 13 1 5.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5.3.1.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

9、验合格,并附上质量合格证明的,方可出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合格证)可以放在包装箱内,或放在独立的包装盒内,也可以在标签上或包装箱外打印“合格”或“检验合格”字样。5.3.1.2 检验项目:感官、酒精度、甲醇、氰化物、净含量。5.3.2 型式检验 5.3.2.1 检验项目:本标准中 3.23.4 要求项目。5.3.2.2 一般情况下,同一类产品的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时;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

10、需要抽检时。5.4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为合格。检验结果有不超过两项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中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757的有关规定。外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瓶应分别符合 BB/T 0018、GB/T24694 的规定,瓶塞应分别符合 GB/T 23778、BB/T 0034的规定。6.2.2 包装容器应瓶体端正、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6.2.3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箱内应衬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Q/HXYJ 0002S2019 5 6.3 运输、贮存 6.3.1 用软木塞(或替代品)封装的酒,在贮运时应“倒放”或“卧放”。6.3.2 运输和贮存时应保持清洁,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防止冰冻,装卸时应轻拿轻放。6.3.3 存放地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晒、雨淋,严禁火种。6.3.4 成品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物品同贮同运。6.3.5 常温贮存。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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