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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SC21:2006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pdf

1、CNAS-SC21:2006第 1 页 共 9 页发布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中国中国合格评定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CNAS)CNAS-SC21:2006第 2 页 共 9 页发布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良好农业规范良好农业规范(GAPGAP)认证机构认可方案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1目的与目的与范围范围1.1 本文件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所应遵守的特定要求作了规定,适用于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1.2本文件 R R

2、部分部分是对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1)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 C 部分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和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C22)的补充要求;G G 部分部分是对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管理实施指南(CNAS-CG21)的补充。注:本文件的 R 部分、C 部分和 G 部分的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1.3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CNAS 制定的认可规则和适用于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和指南,如: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AS-CC21,idt ISO/IEC 导则 65:1996)和 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C

3、C22,idt IAF 对ISO/IEC 导则 65:1996 的应用指南)的要求等,以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和/或EurepGAP 综合农业保证通则(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IntegratedFarm Assurance)(以下简称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通则)的要求均适用于对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可。2 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CN

4、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GB/T19011-2003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019011:2002)CNAS-SC21:2006第 3 页 共 9 页发布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EurepGAP 综合农业保证通则(Eurepgap General RegulationIntegratedFarm Assurance)(FoodPLUS)FoodPLUS 和 IAF 备忘录(Me

5、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Between FoodPLUSand IAF)其他适用文件见本文件附件 2。3 3术语术语、缩语缩语和定义和定义3.1 术语本文件使用 GB/T20014.1-2005 良好农业规范第一部分:术语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附件 1 中的术语及其解释,EurepGAP 综合农业保证通则中的术语适用本文件。3.2 缩语GAP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的简称EurepGAP 欧盟良好农业规范的简称FoodPLUS EurepGAP 标准的所有者,也是 EurepGAP 秘书

6、处R R 部分部分 认可程序认可程序R1R1 认可申请认可申请R1.1 申请良好农业规范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已按本文件以及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通常情况下,在申请认可领域已完整实施了至少 3 个组织的认证,且申请人相应领域的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 6 个月。R1.2 申请人应提交 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5.1.2 条款所要求的文件,并对开展 ChinaGAP 和/或 EurepGAP 认证做出说明。此外,认证机构提交认可申请时应说明其建立的认证制

7、度或认证方案,包括认证实施规则、所覆盖的认证业务范围、产品模块和适用标准等。CNAS-SC21:2006第 4 页 共 9 页发布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注:目前 CNAS 仅受理从事 ChinaGAP 认证活动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待 CNAS与国际认可论坛(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英文缩写 IAF)/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ific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英文缩写 PAC),签署产品多边互认协议(Multilater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

8、t,英文缩写MLA)后,再考虑受理从事 EurepGAP 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的认可申请。R2R2认认可的认证可的认证业务范围业务范围CNAS 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包括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产品模块及适用标准等。R3R3认可评审认可评审与认可决定与认可决定R3.1 CNAS 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可评审与认可决定过程以及认可后的管理要求见 CNAS-RC01 及其它认可规范。R3.2 见证评审要求R3.2.1 接受 CNAS 见证评审的认证机构的检查员应是与见证的检查项目相应模块的检查员。R3.2.2 对于作物和果蔬类检查项目,该作物和果蔬应是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或在田间尚未收获的作物(不包

9、括储藏阶段);对于畜禽类检查项目,该畜禽应在饲养状态。R3.2.3 观察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认可监管部门、EurepGAP 标准所有者等其他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对其检查活动的观察活动做出安排。R4R4认可要求的变更认可要求的变更CNAS 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机构的认可要求与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相关文件保持一致。CNAS 将以文件的形式通知申请和已获得CNAS 认可的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针对ChinaGAP 和/或 EurepGAP的变化情况引发的有关认可要求的变更情况。必要时,将对已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就认可要求变更后做出的调整进行验证。CNAS-SC21:

10、2006第 5 页 共 9 页发布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R5R5认证机构认证机构信息信息通报通报要求要求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RC03: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和ChinaGAP 规则(附件 3:3.3 条款)和/或EurepGAP 通则(附件 5:5.3 条款)的要求向 CNAS通报相关信息。C C 部分部分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对认证机构的要求C1C1基本要求基本要求C1.1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 的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且满足相关要求。C1.2 认证机构的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的认证制度或认证方案应就产品符合良好

11、农业规范的通用和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出规定。C2C2人员人员C2.1 认证机构应按照 CNAS 认可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其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人员进行能力分析和确定能力准则,并以此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C2.2 认证机构应确保其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人员尤其是检查员具有应用相关知识和技能的能力。其中,检查员具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应包括以下方面(但不限于):1)检查原则、程序和技术:使检查员能恰当地将其应用于不同的检查活动,并确保检查实施的一致性和系统性;2)产品生产及相关活动和标准及引用文件:使检查员能够理解检查范围并运用检查准则;3)组织及其生产状况:使检查员能够理解组织及其生产的运作情况

12、;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与其领域相关的其他要求:使检查员能了解并在适用于受检查方的这些要求的范围内开展工作。C2.3 认证机构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检查员至少应满足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要求。C3C3认证要求认证要求C3.C3.1 1 认证机构对组织及其产品的认证要求应满足 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CNAS-SC21:2006第 6 页 共 9 页发布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用要求 和 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应用指南 的要求及 ChinaGAP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相关要

13、求。C3.C3.2 2 认证机构应对其授予申请组织的注册号进行管理和控制。C3.3C3.3 认证机构应有措施确保其认证的产品满足消费地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申请果蔬类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法规,包括制定残留物验证程序或方法。必要时,可对所申请农产品中残留物的安全指标进行检测。C3.C3.4 4认证决定认证决定认证机构做出认证决定时应满足 CNAS-CC21: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和CNAS-CC22: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的要求及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相关要求。C3.C3.5 5监督监督C3.5.1 认证机构应有形成文件的程序,以便定期按良好农业规

14、范系列标准(GB/T20014.1-11-2005)的要求实施检查和确认。C3.5.2 认证机构应通过监督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C3.C3.6 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C3.6.1 认证证书所包含的信息应满足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相关要求,并包括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面积等信息。C3.6.2 认证证书的描述: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中区分组织及其产品是通过ChinaGAP 一级或二级认证。C3.6.3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应满足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中对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C3.C3.7 7制裁制裁认证机

15、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方式有三种:告诫、暂停和撤销。C3.C3.8 8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转换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转换认证机构应按照ChinaGAP 规则和/或EurepGAP 通则的要求对已认可的认证证书实施转换。CNAS-SC21:2006第 7 页 共 9 页发布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G G 部分部分CNAS 参考 CNAS-RC01 附件 1 中的第 1 类“农业、渔业”和 NACE CODE:2003欧共体经济活动统计术语对良好农业规范进行业务范围分类,具体内容见本文件附件 1。CNAS-SC21:200

16、6第 8 页 共 9 页发布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实施日期:2006 年 10 月 1 日附件附件 1 1:良好农业规范良好农业规范(GAP)(GAP)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大类中类小类内容模块产品范围农业、渔业谷物栽培、蔬菜栽培、园艺01.01.01谷物及其他作物栽培作物用于人类消费、动物消费的作物产品(如大麦、豆类、亚麻子、玉米、油菜籽、水稻、向日葵、甘蔗等)01.01.02蔬菜、园艺及苗圃产品栽培水 果 和蔬菜用于人类消费的蔬菜01.0101.01.03果物、坚果及饮料和香料用作物的栽培水 果 和蔬菜用于人类消费的水果畜牧业01.02.01牛和奶牛的饲养牛羊和/或奶牛繁育、产奶和/或肉用的牛;奶牛01.02.02羊、马、驴及骡子饲养牛羊繁育和/或肉用的羊;01.02.03养猪生猪繁育和/或肉用生猪0101.0201.02.04家禽类的饲养家禽种蛋、苗禽、肉用的圈养、散养或放养家禽(如鸡、鸭、鹅、火鸡、鹌鹑、鸽等)注:该业务范围清单是指导性的,而非限制性的,追加更多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允许的。CNAS-SC21:2006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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